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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较诸古礼,已至杀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今不敢不更其制。”于是上素服御西角门十日,即御奉天殿。群臣皆素服二十七日而除。(同上。 )
闰十月壬午,礼部奏大行皇后梓宫发引及山陵事宜。时已卜葬皇后于袄儿峪山。以礼官所定,如百官哭临及禁屠、撤、乐,皆于发引三日之前;梓宫出,当于端门行辞祖礼,从午门等中门出。凡此之等,悉令从杀:哭临止于一日,辞祖亦从罢免,而梓宫命从左王门出。于是礼科给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七载,齐体至尊。生以礼归,没不以礼葬,非所以重大伦为万世法,请更议。”报曰:“所言具见忠爱,但未权其轻重耳!”已而给事中徐景嵩言:“哭临、辞祖之仪,臣固未敢轻议。
若梓宫出门,乃万姓瞻仰所系;王门之议,臣心实不敢安也。”诏如前旨。(《实录》。)
十四年正月丙戌,庄肃皇后夏氏崩。礼臣上丧仪。帝曰:“‘嫂叔无服。’且两宫在上。朕当服青;臣民如母后仪。”夏言曰:“皇上以嫂叔绝服,则群臣不敢素服见皇上。请暂罢朝参。”许之。(《三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所司之制不一。
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定,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礼志》。)
二十八年,庄敬太子薨。礼部上丧礼。帝曰:“天子绝期,况十五岁外,方出三殇。朕服非礼。止辍朝十日。百官如制成服,十二日而降除。”(同上。 )镇国中尉多斤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压适”之说,呈巡按,准期年服阕成昏。多斤坚执终丧,启于乐安王。王批:“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说,第以服色黪淡,不敢行悲哀也。今多斤终丧而后成昏,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巡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奖谕。
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英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行三年丁优之制。今各王府所选仪宾,受封大夫郎官之职,与文职一体相同。何父母身终,不行丁优之制,岂为人子之道哉?伏望敕下礼部:自今见爵仪宾,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开俸。”疏入,下礼部议。始定仪宾守制。
降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衍圣公终制。先是,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优,即请承袭,与军职同。至是,谏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优,一如文臣。”从之。(已上《通典》。 )
是年孟春,享太庙。以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间,照弘治十八年例,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是年正旦后,丧礼成服毕,御宣治门视事。(王圻《通考》。)万历六年,议准:凡文臣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特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正德十年例。)妻有加祭一坛者,(弘治十二年例。)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陈乞者不得辄援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半葬;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同上。)
◎杂录
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和限也。《通典》。)嘉靖初,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也。《姚翼家规》曰:“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嫡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谓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
本朝典法无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