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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孙丕扬以狱多滞囚,由公移牵制。议:刑部、大理各置籍。凡狱上刑部。次日即详谳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刑部。自是,囚无淹系。寻奏:“五岁方恤刑,恐冤狱无所诉。请敕天下抚按,方春时和,令监司按行州县,大录系囚;按察使则录会城囚。死罪矜疑及流徒以下可原者,抚按以达於朝。期毋过夏月。轻者立遗,重者仍听部裁。岁以为常。”帝报从之。(《孙丕扬传》。 )
天启三年,孙玮拜刑部尚书。囚系众,狱舍至不能容。玮请近畿者就州县分系。内使王文进杀人,下司礼议罪,其余党付法司。玮言:“一狱不可分两地,请并文进下吏。”不听。(《孙玮传》。 )崇祯十五年,徐石麒为刑部侍郎。时帝以刑驭下,法官引律,大抵深文附会,予重比。石麒奉命清狱,推明律意,校正今断狱之不合於律者十余章,先以白同官,以次审理十三司,囚多宽减。然廉公一持大法,赫然无敢干犯者。(《徐石麒传》。 )
郑三俊为刑部尚书,以文武诸臣诖误久系者众,请令出外候谳。因论告讦株蔓之弊,乞敕内外诸臣行恻隐实政。内而五臣讯鞫,非重辟不必参送法司。外而抚按提追,非真犯不必尽解京师。刑曹决断,以十日为期。帝皆从之。(《郑三俊传》。 )◎刑部十三司
洪武元年,设刑部郎中、员外、主事。六年,分属部四: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增设四科。十三年,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务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务二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十九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址三司。宣德三年,革交址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已上《职官志》。)正统十四年,周署刑部郎中。校尉受赇纵盗,以仇人代。辨雪之,抵校尉罪。外郡送囚,一日至八百人。虑其触热,三日决遗之殆尽。(《周传》。)景泰五年,毛吉除刑部广东司主事。司辖锦衣卫。卫卒伺百官阴事,以片纸入即奏即获罪。公卿大夫莫不惴恐。公行请属,狎侮官司,郎以罪下刑部者,亦莫敢捶挞。
吉独执法不挠:有犯必重惩之。(《毛吉传》。)天顺初,杨继宗为刑部主事。囚多疫死。为时其饮食,舍三日一栉沐,全活甚众。又善辨疑狱。河间获盗,遣里民张文、郭礼送京师。盗逸。文谓礼:“吾二人并当死。汝母老,鲜兄弟;以我代盗,庶全汝母子命。”文桎梏诣部。继宗察非盗,竟辨出之。(《杨继宗传》。)
成化十一年九月,刑部尚书董方等言:“本部专理刑名,非得通晓律例者,无以称钦恤之意。乞依正统闻例,选诸司办事进士,同本部见任官问刑。待半年後,主事有缺,以可用者叙补。”诏从其议,选进士杨茂元等二十人於刑部问刑。(《昭代典则》。 )
◎南京刑部
成化时,南京刑部尚书周令诸司:“事不须勘者,毋出五日。”狱无滞囚。暑疫,悉遗轻系者,曰:“召汝则至。”囚欢呼去,无失期者。(《周传》。)孝宗初,何乔新为南京刑部尚书。沿江芦洲率为中官占夺,托言备进奉费。乔新奏还之民。(《乔新传》。)○工部尚书侍郎洪武元年,置工部,以单安仁为尚书,张允文、杨翼为侍郎。八年正月,以郑州知州梁敏为工部侍郎。(《昭代典则》。)薛祥授工部尚书。时造凤阳宫殿,帝坐殿中,若有人持兵斗殿脊者。
李善长奏:“诸工匠用厌镇法”帝将尽杀之,祥为分别,交替不在工者并铁石匠皆不预,活者千数。营谨身殿,有司列中匠为上匠。帝怒其罔,命弃市。祥在侧,争曰:“奏对不实,竟杀人,恐非法。”得旨,用腐刑。祥复徐奏曰:“腐,废人矣。莫若杖而使工。”帝可之。
十年,赵翥由赞善大夫拜工部尚书,奏定天下岁造军器之数,及议定藩王宫城制度。十五年,帝以国子监所藏书板,岁久残剥,命诸儒考补,工部督匠修治。尚书赵俊奉诏监理古籍。十八年十一月,以进士秦逵为工部侍郎。时营缮事繁,部中缺尚书。凡兴作事,皆逵领之。初,议籍四方工匠,验其丁力,定三年为班,更番赴京,三月交代,名曰轮班匠。未及行。至是,逵议量地远近为班次,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斋至。部免其家徭役。著为令。(已上《薛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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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四月,武定侯郭英奏请筑鲁王享堂周垣。帝谓工部尚书秦逵曰:“事有不急者,毋用劳民也。方当耕种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