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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94页

孤老。百凡政务,一一举行,虽偏州僻县,各要徧历。如无故回司壹贰次者,提吏怠忽误事者,指名参劾。
无故不朝参公座条,顺治例有二款,今录于下:
一、在京见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原衙门勘实具奏,请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果系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请)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Ⅱ:11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捌月吏部题准:各处巡抚巡按衙门,严加禁约:司府州县,遇有事务,不得差委州县正官,致悞本等职业。
擅勾属官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抚按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伺候作揖,及早晚听事。遇有事务,许唤首倾官吏抄案,或佐贰
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辄唤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计议事务,或正佐官自来禀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所至亦同。违者,从风宪官举劾。
按:此据「宪纲」修定。王肯堂「笺释」已引。
Ⅱ:12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Ⅱ:12:1 一、在外大小文职,若九年已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放回原籍,冠带闲住。(弘51;嘉Ⅱ:12:2)
弘Ⅱ:12:2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问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迹,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弘57;嘉:12:3)
续例附考
(三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驿递闸坝司狱河泊税课司局织染茶盐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隶北直隶者赴吏部,隶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隶各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给由查理明白,就令复职。各布政司将本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九年通考,以凭黜陟。违者送问。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内「附录读法见行例」。
一、考满官违限二个月之上者,不许支俸,听巡抚巡按查提问罪。违限一年之上者,起送吏部,革职为民。虽有患病文凭,俱不准理。
按:此款又见胡Ⅱ:9:4。
一、正德五年九月吏部题准:考满官以给文日为始。除旧定水程外,系九年任满者,扣违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系三年六年考满者,扣违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此例见行】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Ⅱ:12:1 「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一款,同弘Ⅱ:12:2;嘉Ⅱ:12:3。
胡Ⅱ:12:2 「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一款,同弘Ⅱ:10:1;嘉Ⅱ:10:1;万Ⅱ:5:4。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给由□误,比依奏事错误论。
按:此款系「比附律条」,参「汇编」卷末附录。
嘉靖新例
(四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壹年贰月吏部题准:各处巡抚巡按,今后司府州县,历任叁年之上,果有卓异政绩,方许奏保旌异,不次擢用。听举之人,后犯贪酷罪名,连坐举主。未及叁年者,不许旌举。巡抚都御史每年终,巡按御史满,各照例将各官贤否实迹,逐一注写明白,开造揭帖,送本部并都察院查照考察。其在外陆品以下官员,遇有违犯,就便提问,依律治罪,不必论劾。
一、嘉靖拾肆年吏部题准:今后抚按官荐举所属应合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