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用之类
门一扇五贯 板槅一扇一十贯 窗一扇三贯
板一片,阔一尺,长五尺,厚五寸,四贯 卓一张一十贯
凳一条四贯 杌子一面二贯 交椅一把二十四贯
琴一张六十贯 扇一把一文 木箱一个八贯
大屏风一个二十四贯 竹帘一个十贯(会典作二) 笠一顶一贯
雨伞一把二贯(会典作雨 伞二把一贯) 棕蓑衣一件三十贯
雨笼一个二贯(会典作一) 大磁瓶一个一贯 大磁缸一个十贯
墙壁篱笆一丈一十贯 漆盘一个四贯(会典作一) 乌木筯十双四贯
竹筯十双五百文 漆楪碗每一个一贯 大木桶一只五贯
大木盆一个三贯 斛一张五贯 磁碗楪每一个二贯
斗一量二贯 升一个五伯文 大铁锅一口八贯
铜锅一口二十贯 铁锄一把二贯 铁锹一把二贯
大车一辆三伯贯 小车一辆二十四贯 马鞍一付六十贯
女轿八十贯 船一只计料一百石五伯贯 碾磨一付二十贯
皷一面五贯秤一把五伯文 铁索一条一贯 锁头一个五百文
弓一张八贯 箭一十只四贯 鎗一根四贯
大刀一把五贯 小刀一把二贯 弩一张八贯
鱼乂一把一贯 禾乂一把一贯 大磬一口二十贯
铙钹一付四贯 柴草一小车一十五贯 木柴一百斤八贯
灰炭每十斤一贯 煤一石八贯 砖一百个一十六贯
瓦一百片一十贯 椽一根四贯 猫竹一根二贯
木一根圆一尺长一丈六贯 芦席一领一贯 笔竹一根五伯文
白蜡一斤十贯 秫秸谷草每一大车四贯(会典作四十)
黄蜡一斤二贯 香油一斤一贯 茶一斤一贯
盐每一十斤二贯五伯文 真粉一斤五伯文 酒醋每一瓶一贯
苏木一斤三贯 蜂蜜沙糖每一斤一贯 胡椒一斤八贯,花椒一斤一贯
银朱一斤一十贯 矾一斤五伯文 朱砂一两四贯
硫黄一斤一贯 榜纸一百张四十贯
中夹纸一百张二十贯(会典二作一) 手本纸一伯张七贯
墨一斤八贯 笔一十枝二贯 各色笺纸一伯张二十贯
奏本纸一伯张十六贯
按:嘉靖丙戌刊本「大明律直引」书末亦引此,称为「新奏准时估折钞则例」,其前并附有刑部文移,今录于下。
刑部河南清吏司为修省事,奉本部连(?)送该本部等衙门题:先该本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何等题前事:将致事所当改正者,会同准议,斟酌开坐,弘治二年十一月初□日具题,本月十二日奉圣旨:是。钦遵,连送到司,案呈到部。拟合通行,除外合付本部该司,烦为转行所属问刑衙门,照依题奉钦依内事理,钦遵施行,须至付者。
皇明条法事类纂则载有其时刑部题本,以文繁不录。
万历会典卷一七九「计赃时估」条云:
洪武元年令:凡计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若佣赁物器为赃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多,不得过其本物之价。
会典此条后,即接书此「时估则例」,末言此则例系弘治二年定,此会典之疏也。「大明律疏附例」将「钦定时估折钞则例」附于Ⅲ:81「市司评物价」条后。
嘉靖新例
(三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肆年贰月刑部题准: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刑,遵照律例日期,即为发落。其追赃捌玖两以下,监追壹年之上,勘无家产者,听令召保营办。若拾两以上,监追年久,全无家产者,即便具奏定夺。
一、嘉靖拾年柒月法司议准:军职有犯该运炭运米等项赎罪,及守卫官旗厨役人等有犯,该兼收钱钞赎罪者,若军职叁月,旗军人等壹月,监追不完,俱先令还职着役,扣除俸粮月粮,照数准抵还官。
一、犯该充军追赃人犯,拾两以上,监追年久者,照例奏请,取自上裁。其不及拾两以上,监追壹年之上,如果勘无家产,免其办纳,查照原拟发遣。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年七月刑部等衙门议奏:一应追赃人犯,情有轻重,赃有多寡,难以一例监追。今例议处十两以上,年久产绝者,俱各奏请定夺。其不及十两以下,监追一年之上,各照原拟发落,仍召保营办,无非曲为宽假之意。但徒流充军人犯既经发遣发落,又欲召保营办,不惟事体有碍,亦且赃必难完,若复监追,则刁奸之徒或有甘心久禁,希图恩宥,不无有堕奸计。合无今后追赃人犯,十两以上监追年久者,照例奏请。其不及十两以下,犯该笞杖徒罪充军等项囚犯,监追一年之上,如果勘无家产,免其保办,查取原拟发遣发落。如此庶情法两尽,而事易归一矣,奉圣旨:都准拟行。钦此
按:据上引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嘉靖十年七月奏准者凡二款。与「律疏附例」所引各有详略。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Ⅰ:23:1 「在京在外问完囚犯」一款,文同弘Ⅰ:23:l;胡Ⅰ:23:2;惟删文末「仍召保营办完纳」七字。
嘉Ⅰ:23:2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囚犯,监追半年之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个月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