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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63页

仍行本府参详。若已经参详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捏,及违例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之人亦照前例问发,原词立案不行。
胡Ⅰ:9:附2 一、「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一款,同弘Ⅰ:4:30。
胡Ⅰ:9:附3 「凡王府发放一应事务」一款,同弘Ⅰ:4:2;嘉Ⅱ:20:1;万Ⅱ:20:1。
胡Ⅰ:9:附4 「各处郡王除正妃」一款,同弘Ⅰ:4:4;嘉Ⅰ:4:2。
胡Ⅰ:9:附5 「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一款,同弘Ⅱ:2:1;嘉Ⅰ:9:4。胡Ⅱ:1:1此条重出。
胡Ⅰ:9:附6 「王府选婚」一款,同弘Ⅰ:9:3;嘉Ⅰ:9:7;万Ⅰ:9:6
胡Ⅰ:9:附7 「各处乐工纵容女子」一款,同弘Ⅰ:19:6;嘉Ⅰ:19:8;万Ⅰ:19:8。
胡Ⅰ:9:附8 「凡王府人役犯罪」一款,同弘Ⅰ:9:5;嘉Ⅰ:9:6;万Ⅰ:9:5。
胡Ⅰ:9:附9 「各王府不许擅自」一款,同弘Ⅰ:4:1;嘉Ⅰ:4:4。
胡Ⅰ:9:附10 一、弘治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军民相干的,着各该问刑衙门以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状,及占恡不发。钦此。
按:嘉Ⅰ:9:10即据此款修定。
胡Ⅰ:9:附1 「凡王府旗军舍余」一款,同弘Ⅰ:10:10;嘉Ⅰ:9:5;万Ⅰ:9:4。
胡Ⅰ:9:附12 「在外徒罪囚犯」一款,同弘Ⅰ:1:2;嘉Ⅰ:l:5。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都察院等衙门会题: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及本等家人,与私下收集无籍光棍,凡巧立名色,生事害人者,事发,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重(明律统宗作及)逃回再犯者,照建昌侯张延龄奏行事例,枷号三个月发遣。杖罪以下照常发落。并(明律统宗并字作仍令各家通)将下本等家人姓名岁月(明律统宗作数目),逐一开报该府立案,以备稽考其伪。遇有事故,陆续开报收除。如家长或知情故纵,回护占郄,事有实迹,及原发衙门畏势避祸,容隐不即举奏者,通引参究。仰备由状,出榜文张挂,晓谕禁约施行。庶禁例明一,人心惊惧,而贵戚与国同休。等因,题奉圣旨:你每一再通行出榜禁约。敢有违犯的,就依拟重治不饶。钦此。
按:此款较胡Ⅰ:9:6为详,此款又见万历刊本明律统宗。
大明律集解增附
(三款)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仆佃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一、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征扰者,俱参问,奏请降调。
一、嘉靖八年正月初九日,节该兵部题奉钦依:今后王府民校,每名每年于均徭内带征银一十二两,解发该府雇役。旧校愿当,听从其便。不愿,照例征银解发。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十四款)
嘉Ⅰ:9:1 「凡先系应议」一款,同弘Ⅰ:9:1;万Ⅰ:9:1。
嘉Ⅰ:9:2 「凡王府文武官」一款,同弘Ⅰ:9:2。
嘉Ⅰ:9:3 「各王府郡主仪宾」一款,同弘Ⅳ:19:1,万Ⅳ:19:l。
嘉Ⅰ:9:4 「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一款,同弘Ⅱ:2:1。
嘉Ⅰ:9:5 一、凡王府旗军舍余匠校人等,犯该笞杖者,纳钞。及徒罪以上无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万Ⅰ:9:4)
嘉Ⅰ:9:6 「凡王府人役犯罪」一款,同弘Ⅰ:9:5;万Ⅰ:9:5。
嘉Ⅰ:9:7 「凡王府选婚」一款,同弘Ⅰ:9:3;万Ⅰ:9:6。
嘉Ⅰ:9:8 「凡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一款,同弘Ⅰ:9:4;万Ⅰ:9:7。
嘉Ⅰ:9:9 「成化十五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0:1;万Ⅰ:9:8。
嘉Ⅰ:9:10 一、各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状,及干对之人占恡不发。
按:万Ⅰ:9:9「干对」上有「将」字。
嘉靖例此款系据弘治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孝宗皇帝圣旨润色,参看胡Ⅰ:9:附10。
嘉Ⅰ:9:11 「王府禄米」一款,同弘Ⅲ:48:1。
嘉Ⅰ:9:12 「弘治十一年十一月」一款,同弘V:35:4:万Ⅰ:9:11。
嘉Ⅰ:9:13 「拨置王府军民」一款,同弘Ⅵ:138:3;万Ⅰ:9:12。
嘉Ⅰ:9:14 「投充王府及镇守」一款,同弘Ⅰ:9:6;万Ⅰ:9:13。
续题事例
(一款,大明律例王藻刊本)
一、万历六年五月内该礼部节奉圣旨:今后王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