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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44页

在关军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顺治例此款在「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一款前。)
20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若与夷人交易货物者,调烟瘴。(顺治例夷人作外国人,「者」下有「除真犯罪外」六字,调下有「广西」二字)
21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顺治例「州」上有司府二字)
22大同三路〔官〕旗军〔人〕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23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原系口外者,发口外充军。(顺治例「口外」作「边外」。顺治例此款在「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一款之后)
24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顺治例作俱边外充军)。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号称喇虎等名,白昼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巡捕勾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初犯一次,属有司者,发边外。
按:万历例此款系发为民。)
25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若在山洞捉获〕,持仗拒捕,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为首再犯者〕。
26诓骗听选官吏〔及举〕监生(员〕人等财物(顺治例物下有者字),〔不分首从,发〕烟瘴○〔其〕(顺治例作「若官吏监生人等」)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顺治例者下有「亦照前例」四字)
27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军卫,发(顺治例发作者)极边。若止是殴打,为首者。(顺治例者下有「俱照前」三字。)
28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发〕烟瘴。
29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若〕涉虚者,〔发〕口外。(顺治例作边外)
(顺治例此处有三款: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杀,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时所定「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一、蓦越赴京及抚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所定「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一、刁徒身背黄袱,颈插黄旗,口称奏诉,挟制官吏,不干己事,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时「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30官(顺治例官上有文武二字)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虚下有「原为民者发边外」七字)原问充军者,发极边。
31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诬,结党捏词纒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发极边。(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32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顺治例官下有员字),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二百两以上,调烟瘴(瘴下有「地面充军,」四字)○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顺治例「例」下有「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边远」十二字)。
33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兜揽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顺治例此款在上一款前)。
34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原(顺治例「原」作「者,军」)系边卫〔者〕,调极边。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公文顶名赴部者,边外。)
35〔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
36〔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再犯调〕极边。
37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此八字顺治例作「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边卫,发极边。(顺治例此款在前「大同三路官旗军人」款后)
38问发为民人犯,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照旧解发。再逃者,改发极边充军。(顺治例此款作:「问发延庆保安二州为民,在逃者,改发自在安乐二州。若自在安乐二州逃回,在逃者,发极边充军,遇赦不宥」。)
(按:发自在安乐州为民例系万历时奏定,参看「死罪充军为民例」「为民」项下。)
边卫充军
1.〔各〕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余人等。
2.〔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王参详后奏。违者(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