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子(顺治例子上有「凡」字)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奏请定夺。
20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若已授职,〔比依诈假官律〕。(顺治例末六字作「依律问拟诈假官死罪」)。
21〔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
22〔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正犯枭示。〕(末四字顺治例作拏问明白,正犯枭首示众)。
按: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斩罪至此款止。
23若盗及弃毁伪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悉与印信同科同科。伪造及弃毁〔斩〕,盗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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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罪
1.〔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
2.强夺良家妻女(顺治例强上有凡字),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3.豪强(顺治例豪强作凡)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人以上」作「命」)者,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顺治例作「官司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下手者,坐以绞罪」)。
4.军官军人,遇有役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满日发回原卫〕还职着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5.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依律处绞(顺治例此款后有一款:「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国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
6.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顺治例改作「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顺治例改为「并论次数」)奏请定夺。
7.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8.〔万历二十年二月内题奉钦依: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筒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9.〔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
10〔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遇三犯窃盗,中有赃数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后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后一次者,俱遵照恩例,并入矜疑辩问疏内,参酌奏请改遣。〕
11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若未曾杀伤人〕,(顺治例改为「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12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奏请定夺。
13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
14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
15鬪殴伤人,辜限内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仍拟死罪,奏请定夺(顺治例此下有一款:「凡盗用总督巡抚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皆绞。」)。
16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共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顺治例「逃回」下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十九字。此十九字已见前斩罪项下,其又增列于此者,盖以真犯死罪,绞罪亦在内。)。
永远充军
1.〔宗室违悖祖训,越关来京奏扰,其同行拨置之人〕。
2.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顺治例「者」作「的,发边卫永远」。)。
3.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改调〕极边烟瘴。(顺治例瘴下有「永远」二字)。
4.〔凡天文生犯该永远充军,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照例科断。〕
5.〔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6.〔永远充军,或奉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监故,免其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