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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19页


(一款,同弘Ⅶ: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3:1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Ⅶ:3:1;嘉Ⅶ:3:1)止言长鎗等件,似未尽。又堂上并掌印官与委官一体降级,无乃太混乎?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例末增小宇注云:「各笞四十三十减等之罪,纳米还职」。亦本「笺释」。
Ⅶ:4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Ⅶ:4:1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官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充军。其各该都司并分巡分守官怠慢误事者,参究治罪。(弘280;嘉Ⅶ:4:1)
嘉Ⅶ:4: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Ⅶ:4: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4:1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Ⅶ:4:1:嘉Ⅶ:4:1)侵欺那补,及开虚数者,与三年不行造册者同科,似混,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5 带造段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Ⅶ:6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凡民间织造达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Ⅶ:7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段疋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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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Ⅶ:7:1 「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一款,同弘Ⅶ:4:1;嘉Ⅶ:4:1。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玖月工部题准:各该抚按官,严督司府州县等官,但遇本部派到各项工料价银,并本色物料,追征违限叁个月不完者,府州县征收委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壹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守官住俸。俱准起解之日,呈请抚按衙门,方许开支。司府作弊玩法,抚按衙门参奏拏问,毋事姑息。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附「新例补遗」。
Ⅶ:8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系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Ⅶ:9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三十 工律二 河防
Ⅶ:10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Ⅶ:10:1 一、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弘281;嘉Ⅶ:10:2)
弘Ⅶ:10:2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67)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五年六月刑部等衙门议奏准:今后故决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照依故决南旺等湖堤岸,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事例施行。其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得财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依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为首者,若系旗舍军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事例问发。【漕河例: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
一、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苏州镇江等卫所地方,系官湖塘荡泊,多被奸顽之徒占为己业,或盗卖势豪,及有盗决故决堤防等项情弊,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