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58: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一款,同弘Ⅵ:158:2,嘉Ⅵ:158:1。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罪」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东厂锦衣卫」为「各衙门」。
万Ⅵ:158:2 「法司遇有重囚」一款,同弘Ⅵ158:1;嘉Ⅵ:158:2;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一「有」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58:3 凡大小问刑衙门一款,同嘉Ⅵ:158:3。惟改有问为鞫问。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钦恤事。该本部查节年霜降朝审暨五年热审事例,矜疑两项之外,开有词人犯再行问理。本部每年热审,查无有词。既经恤审相同,亦应比例量准再开有词勘问一例。如无枉抑,仍旧监候。果有别情,请旨辩豁。等因具题。奉圣旨:各犯情可矜疑的,都饶死,发边卫充军。笃疾的,放了。有词的,准行再问。今后每年照这例行。毋得拘泥成案,以辜朝廷好生之意。钦此。
按:此款又见刑书据会;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四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四款。
Ⅵ:159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元(会典作原)问元(会典作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159:1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嘉Ⅵ:159:2。
胡Ⅵ:159:2 「法司监候例该枭首」一款,同胡Ⅵ:13:3。
按:嘉Ⅵ:159:1;万Ⅵ:159:1即据此款改定。
胡Ⅵ:159:3 一、天下司府衙门,今后但有问完真犯死罪之人,府卫州所县并分巡等官,限五日内,即便备招,行三司府卫;都布按三司并直隶府卫亦备招,限五日内呈详定夺;及应该参问者官员,不过十日,具本径自参奏施行。如或仍前怠玩迁延,因而埋没,许巡抚巡按访察稽考。若有奸弊,悉听参提问革。
按:此款亦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新例
(五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玖月刑科右给事中张达等题准:审录罪囚,系是重事。不许闲杂人等,在傍窥听。会审官员异同,亦要执论,不得苟且附和,以应故事。
一、嘉靖陆年月刑部题淮:今后凡遇审录之年,除北直隶及浙江等处照旧各差官壹员,其南直隶地方,照依决囚分江南江北事例,各差郎中等官壹员,责限分投前去审录。务要选委得人,及不许先擅回家,延缓公事。敢有故违者,照依本部近日题准事例,奏请惩治。
一、嘉靖陆年捌月刑部题准:各该衙门审录有词,辩问可矜可疑的,不拘已奏未奏,俱暂免行刑。奏报之日另行。该决囚犯,曾令家属诉冤,勘有枉情,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俱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玖月刑部题准:若有差去审录官员,并镇巡等官,审系有词,辩问并情罪可矜可疑的,俱暂免行刑,监候,奏报之日施行。各犯有令家人诉冤,行回勘有冤枉,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亦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审录官奉勑出使,将及贰年,俱不完报,行令上紧会审明白,各另具奏回任。候到京之日,应提问的参奏提问。仍要查他行事当否,才识优劣,应举保降调施行。
嘉靖条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嘉靖二十一年八月大理寺题奉钦依:今后凡在外一应死罪重囚,已经本寺详过,题奉钦依处决后,乃捏词奏辩,覆行勘问情真,仍依原拟罪名者,俱查遵前奉明旨施行,不必再行开详。本寺仍行都察院转行各处巡按御史,一体遵照施行。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惟附于「对制上书不以实」条后。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59:1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万Ⅵ:159:1)
按:旧例(胡Ⅵ:13:3)无「凡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十一字。
嘉Ⅵ:159:2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59:1 「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一款,同嘉Ⅵ:159:1。
按:顺治例与万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