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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09页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42:1 一、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二十九日节奉宪宗皇帝勑旨:各处盗贼生发,如事干城池衙门,杀官刼库刼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一个月以里,不获,听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拿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不获者,不分司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听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发落。其余每一起,将州县守御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专一地方守备等项,及府卫巡捕官,降一级。每二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俱调边远去处。钦此。(弘265;嘉Ⅵ:142:2)
弘Ⅵ:142:2 一、在外官库被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陪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认盗赃追陪者,亦问罪降调。(弘187;嘉Ⅲ:59:1)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142:1 「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一款,同弘Ⅵ:142:1;嘉Ⅵ:142:2。
胡Ⅵ:142:2 「各处巡抚巡按」一款,同弘Ⅴ:20:1;胡Ⅴ:20:1。
胡Ⅵ:142:3 一、京城内外关厢街巷,白昼向(响)马打刼者,不分曾否杀人放火,专一巡捕把总等官,责限两个月以里,缉捕不获,降二级,调外卫。其分管地方官员,并不系向(响)马白昼打刼,及关厢迤外、并离城窵远,空野去处,被刼者,与巡捕把总等官,俱住俸,责限挨拿。若限内得获,免罪;不获,送问。一年之内,积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级;十起以上,降二级,俱调外卫外任。若有通同故纵,不肯勤拏,事有显迹,问拟重罪。
按:嘉Ⅵ:142:3即据此款润色改定。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42:1 一、各处巡抚巡按等官,遇有报到贼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严督捕盗官兵人等缉捕。如有隐蔽贼情,不行开报,事发之日,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奏请拏问,毕日,一二次不报者,住俸挨捕;三次不报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者不报者,不分军民职官,俱监候,奏请降等叙用。
按:此款系据弘Ⅴ:20:1;胡Ⅴ:20:1润色。
嘉Ⅵ:142:2 「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一款,同弘Ⅵ142:1。
嘉Ⅵ:142:3 一、京城内外关厢街巷,但有响马强盗,白昼行刼者,巡捕把总等官,两个月以上不能捕获,降一级,调外卫,分管地方官员俱住俸,责限缉捕。若行刼不于白昼,及虽系白昼,离城窵远,空野去处被刼者,巡捕把总等官各住俸,与分管地方官俱责限缉获,限内得获,免罪。不获,送问。一年之内积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级。十起以上,降二级。俱调外卫外任。
按:此款又见「致君奇术」。
万历问刑条例
(四款)
万Ⅵ:142:1 一、凡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刼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拏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捕(会典作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仍作「备」,不作捕。
万Ⅵ:142:2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刼,实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42:3 一、凡强盗打刼,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耍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刼库刼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刼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刼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如有隐匿」下增小字注:「依应申不申」。「轻则罚治」下增小字注:「照捕例罚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