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与伯叔父母殴杀侄同。
一、前妻之子殴庶母,比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妻之子打庶母之伤者,此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按:此及上二款俱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65:1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万Ⅵ:65:1)
按:此款即据上引「续例附考」及胡Ⅵ:65:3修定。
嘉Ⅵ:65:2 「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一款,同弘Ⅵ:31:1;万Ⅵ:65: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65:1 「凡卑幼殴期亲尊长」一款,同嘉Ⅵ:65: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65:2 「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一款,同弘Ⅵ:31:1;嘉Ⅵ:65:2。
按:笺释云:「律文权恩义轻重以定罪,非谓争夺财产官职,故行杀害者,亦论尊卑也。此为可长,则贪忍无恩之徒,谁不杀其弟侄乎?此一条似犹当酌处者也。」
顺治例仍因而未改。
Ⅵ:66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Ⅵ:66:1 一、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止将所犯罪名,奏请发落。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弘234)
按:嘉靖问刑条例改「殴骂」作「毁骂」,移附「骂詈篇」。
弘Ⅵ:66:2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见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弘235;嘉Ⅵ:66:1;万Ⅵ:66:1)
弘Ⅵ:66:3 一、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者,若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曾蒙恩养;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依殴杀乞养异姓子孙律坐罪。若过房虽在十五岁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岁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依故杀雇土人律坐罪。其告义男夫妇殴骂者,行勘明白,亦依前拟岁数。若曾蒙恩养及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取问如律。若恩养未久,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俱依雇工人殴骂家长律坐罪(弘213)
按:胡Ⅵ:66:3引此例脱「取问如律」至「有室家者」计二十一字。当以弘治例为正。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义子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及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果系十五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以上,配有妻室,分有财产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如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以上,未曾配有妻室,分有财产,及于义父母之期以下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罪。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母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论。(胡Ⅵ:61:2)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66:1 「殴骂祖父母父母」一款,同弘Ⅵ:66:1。
胡Ⅵ:66:2 一、继母告子不孝,行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是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按:此为弘Ⅵ:66:2之一节。
弘Ⅵ:66:2分为胡Ⅵ:65:2;胡Ⅵ:66:2两节。
胡Ⅵ:66:3 「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一款,即胡Ⅵ:61:1款之第一第二两节。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肆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凡殴杀故杀义子,若曾蒙恩养,及配有家室,分有财产者,依殴杀故杀乞养子孙律。其恩养未久,不曾配有家室,分有财产者,依殴杀故杀雇工人律,各科断。
按:此款原附「奴婢殴家长」条,今改附于此。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66:1 「继母告子不孝」一款,同弘Ⅵ:66:2;万Ⅵ:66:1。
嘉Ⅵ:66:2 一、凡义子过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