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79页

:53: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治例,惟「若为从」,嘉靖例若下增「是」字。)
万Ⅵ:5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嘉靖例,惟「本管官」,改作「本管」)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Ⅵ:54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鬪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Ⅵ:55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鬪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鬪论。
Ⅵ:56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会典作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鬪伤二等。
Ⅵ:57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Ⅵ:58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Ⅵ:59 威力制缚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鬪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34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叁月奉圣旨:近日以来,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引诱生事,甚至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好生不畏国法,伤害治体。你东厂及锦衣卫缉事衙门五城巡视御史,务要密切访察,如有倚势怙恶,仍前违犯的,具奏指名参送法司问罪毕,用壹百伍拾斤大枷,枷号壹个月,满日,押发烟瘴地方充军。钦此。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59:1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万Ⅵ:59: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嘉Ⅵ:59:1)
万Ⅵ:5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势要知情亦坐」六字。
Ⅵ:60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鬪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Ⅵ:61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干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61:1 「义父母殴杀故杀义子」一款,同弘Ⅵ:66:3,惟「俱依雇工人殴骂」上脱:「取问如律。若恩养未久,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者」二十一字,当以弘Ⅵ:66:3为正。
胡Ⅵ:61:2 「义子于义父母」一款,同「大明律疏附例」Ⅵ:66所附「续例附考」第一款。
新题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左都御史吴时来等(「等」上十二字据临民宝镜补)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