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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57页

带,问违制;狥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亦本「笺释」文。
万Ⅴ:70:2 「漕运船只」一款,同弘Ⅴ:70:3;嘉Ⅴ:70: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句末增小字注云:「运军并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把总等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亦本「笺释」。
弘Ⅴ:70:3 「黄船附搭客货」一款,同弘Ⅴ:70:2;嘉Ⅴ:70: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亦连小甲」,顺治例刊本「亦」误作「一」。
万Ⅴ:70:4 「沿河一带省亲」一款,同弘Ⅴ:70:1;嘉Ⅴ:70: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乘坐马快船只下有小字注云:「一事」;「兴贩私盐」下注云「二事」;「起拨人夫」下注云「三事」;例文末又注云:「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犯一事,依本律论」。按亦本「笺释」说。
Ⅴ:71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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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卷十八 刑律一 贼盗
Ⅵ:1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Ⅵ:2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末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Ⅵ:3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Ⅵ:4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Ⅵ:5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附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成化二十年奏准:偷抄洗改后湖黄册者,依制书,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此成化间题准事例,今(万历例)删。』
Ⅵ:6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刑部等衙门议奏:查得大明会典,设立都察院巡抚都御史,始于宣德年间。按察司提学官,始于正统元年。刑部大理寺审录官,始于成化八年。其兵备屯田水利等官,以后陆续添设。至于总制总督勘事巡视等官,又皆因事差遣,事毕停罢,本无定员,亦未有铸定印信,故临时请给关防,使各官便于行事,比之印信,关系实同。合无今后凡有盗前项关防,俱比照各官衙门印信拟罪。其盗用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庶法令严密,而人不敢轻犯矣。奉圣旨:准拟。钦此。
Ⅵ:7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弘治问刑条例
弘Ⅵ:7:1 一、盗内府财物者,系杂犯死罪准赎外。若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议拟。(弘184;胡Ⅵ:7:1;嘉Ⅵ:7:1)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犯该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者,不分革前革后,俱照窃盗,并论次数,一体科断。(胡Ⅵ:7:2)
一、偷盗御马卖银分用,枷号一个月。满日,押发极边卫分充军。
按:一个月,胡Ⅵ:7:3作三个月。胡Ⅵ:7:3为嘉Ⅵ:17:1所本。
胡Ⅵ:7:1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见前)
胡Ⅵ:7:2  
胡Ⅵ:7:3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7:1 「盗内府财物者」一款,同弘Ⅵ: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