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此小字注亦据「笺释」修。
Ⅴ:62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条例节要
(二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使官有职者俱支廪给。经过非公干去处,每驿支三升。本等公干去处,经过每驿应支三升,止宿则支五升。一日经过两三驿以上,俱许支给。次日起程,不许多支起关廪米。其跟随内外官员在外久住,虽是有职,例支口粮。
一、使客有役者俱支口粮。不拘便道经过止宿,及本等公干,经过止宿去处,每驿一例俱支一升五合。经过两三驿以上,俱许支给,不许多支起关米。其跟随巡抚巡按清军刷卷巡盐巡河盘粮勘事等项有役之人,例支廪给。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62:1 「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一款,同胡Ⅴ:43:15。惟「货物入官」,嘉靖例作「物货入官」。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Ⅴ:62:1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Ⅴ:62:l云,『即便起关』,今改云:『查照勘合』。余如旧。」
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句末增小字注云:「货物若不系违禁,引违制;若系禁货,引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例,发边卫充军。」亦本王肯堂「笺释」,惟改夷人为外国人耳。
Ⅴ:63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照得云贵□广湖广四川土官土人,有因争袭官职、有因彼此仇杀。赴京具奏,或兵部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看系远方,难以遥制,不免□行巡抚督委三司分巡分守等官勘处回报,其巡抚官员职总大纲,政务颇繁,势难遍历。分守官员,分管一事,职当遍临,奈何各官推奸避事,不肯亲历其地,亲勘其事,却刁展转复委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因而交连贿赂,拖延岁月,事未完结而满期至矣。更换别官,亦乃如此,以致事情累年不结也,□方由此不宁,若不严加责成,因循误事,贻患地方。合无今后兵部等衙门遇有各处土官土人,具奏前项事情,转行抚巡等官,督委巡守官员勘处者,各官务要亲临其地,抚提人犯到官,亲行勘理。如仍展转委官,半年之上未结者,抚巡衙门不许另差别官更替;一年之上不完者,将各官住俸,督勘完日,方许差官替回,支俸管事。庶事有归结,地方亦安。
Ⅴ:64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Ⅴ:64:1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万Ⅵ:138:2)
按:顺治例此款与嘉靖例万历例同。
嘉靖例此款,「万历问刑条例」改附捕亡律「徒流人逃」条。然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仍将「万历问刑条例」此款移附兵律「公兵应行稽程」条。顺治律「公事应行稽程」条、「徒流人逃」条均附此款。顺治律未发现此二款重复,亦其疏也。
Ⅴ:65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65:1 一、公差人员违例占宿察院,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应拿问者拿问,应参奏者参奏。有司阿谀邀请,门子容令占住,一体拿问。成化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例。
按:此款又见明律统宗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律解附例」。
Ⅴ:66 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Ⅴ:67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67:1 一、两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