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提问。果至一千名之上,照旧提问,仍住俸粮。前项住俸止以三个月为率,过此不完,许支半俸。
一、嘉靖六年诏书,内外逃军原籍行勾,曾经回答户绝十次以上者,不必滥开扰害。
按:末二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律解增附」。「增附」即指此书。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亦有此诏,谓该诏颁于六年二月十三日。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柒月兵部题准:逃操官军如初犯再犯,原无拐马者,内除军人,仍照旧例责打发落外,其各官每人各降壹级,仍发原伍操练。身故之日,仍袭祖职。叁次肆次以上,并拐马在逃者,不分官军,俱照旧例,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追马完日,内调卫官员,每人仍各降贰级,俱于见调卫分,永远带俸,食粮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年老身故,子孙止从见除职事袭替,不得告承祖职。其各营坐营官,并各该号头千总及各卫掌印官,壹年之内,查无在逃官军者,俱听各营提督官员,以贤能字样,年终类奏,量加犒赏。本部遇有相应将官员缺推用。其坐营官管下不分官军及拐马在逃,数目多者,即系钤束不严,亦听本部分别所管年月久近,人数多寡,年终查奏罚治。仍各营按月,各卫按季,照例先行开送本部查考。其见逃官军,各营号头把总并该卫掌印指挥,俱限壹月以里,务要追究下落,拿获送问。壹月不获,听法司各一体参奏拏问。以后赴操官员,亦照外卫京操事例,本部径送法司,查照前例收问施行,仍按月类奏,送科备照查考。
新例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六年四月兵部题称:今后拐马在逃官军,限一月以里出首,免其送问。如限外出首,及被拿到官,俱送问。初犯再犯及原拐马匹见在者,责打发落。三犯以上,及原拐马匹或饿死,或变卖,不分官军,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追马完日,官降一级,于见调卫所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子孙回原籍袭替祖职。若官军偶然因马匹病死,惧追桩银,或只身患病,无人告官,具勘分豁,照常发落。再照坐营把总并各卫等官,平时不能管束抚恤,以致官军在逃数多,合无照例一年之内,查无在逃官军者,本部类奏犒赏推用。如各处千总及各卫掌印官,一年之内,在逃官军二十名之上,各营坐营官,一年之内,在逃官军一百五十名,倒死马一百匹之上,俱照旧例,参问罚治,仍通行问刑衙门遵行。奉圣旨:是。处拐马在逃官军事例,既勘停当,都依拟行。钦此。
按:此款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无奉圣旨二十三字,又作嘉靖四年六月兵部议准,与此异。
一、嘉靖十二年漕运衙门奏准:今后运军脱逃,分别次数,初逃一次者,照常发落。二次者枷号一个月,方许收运食粮。三次者,照依操军事例,俱调卫。
按:上二款又见隆庆元年陈省刊本所引「嘉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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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Ⅴ:35:1 「军官军人遇有征调一款,同弘Ⅴ:35:2;万Ⅴ:35:1。
嘉Ⅴ:35:2 「轮操官军逃」一款,同弘Ⅴ:35:3;万Ⅴ:35:2。
嘉Ⅴ:35:3 「在京在外守御城池」一款,同弘Ⅴ:35: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35:1 「军官军人遇有征调」一款,同弘Ⅴ:35:2;嘉Ⅴ:35:1。
按:顺治例改「处绞」为「处斩」。余与万历例同。
万Ⅴ:35:2 「轮操官军逃」一款,同弘Ⅴ:35:3;嘉Ⅴ:35:2。
按:顺治例删「俱照奉宪宗皇帝钦定」九字。
改「纳钞」为「纳赎」。余与万历例同。
Ⅴ:36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捌年陆月兵部题准:军职亡故,户无承袭之人,遗有亲女,准与月支俸伍石优养。旧官女拾肆岁住支,新官女适人住支。今后旧官女年及拾肆岁,新官女年及贰拾岁,尚未婚配者,各该卫所查明,将前项月米,截日开除,仍严限令其婚嫁。
Ⅴ:37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三。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会典作杀,误)人,至重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户部等衙门题准:今后巡城铺巡夜各该官员,务要将铺内军人,逐一查点,无牌面的,不许雇倩顶替。有违犯者,查点官员,依律治罪。
一、嘉靖伍年锦衣卫题奉圣旨:校尉照旧下夜,但不许索要钱物,扰害地方。各城兵马亦不许擅役总甲火甲,私干私事,餧养马匹,及借与文武官员私家做工抬扛护送等项。以上诸弊,但违犯的,着缉事衙门并巡城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