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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论。按:此款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看「汇编」卷末附录「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改弘治例引进作引用。嘉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遇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嘉Ⅳ:6:1。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万Ⅳ:6:2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改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照旧例(嘉Ⅳ:6:2),惟删闲字不用。」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探听境内事情」下增小字注云:「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又改「口外」为「边外」。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二 礼律二 仪制Ⅳ:7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嘉Ⅳ:7:1;万Ⅲ:82:1。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万Ⅲ:82:1。按:「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此款在祭祀篇,似原拟系于礼律Ⅳ:3「致祭祀典神祇一条下。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将「光禄寺买办」一款系于「仪制篇」「和合御药」条下,与单刻本不合。合和御药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症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尚方司印,合缝。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按:此款亦据「明会典」订定。
Ⅳ:8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答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Ⅳ:9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实。
Ⅳ:10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Ⅳ:11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按:顺治律此条有条例一款:
一、朝贺听诏进表,入班之际,偶值雨雪,许便服行礼。按:此亦系「大明令」文。参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2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按:此亦「明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Ⅳ:13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回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Ⅳ:14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Ⅳ:15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