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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131页

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弘54;嘉Ⅳ:23: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内一款同前)
胡Ⅳ:23:2 一、军民人等冠婚□会,及文武官员一应酒食,如有用大样博炉□锭,大样簇盘花笼插花,粘砌菓子看棹等项过多,暴殄天物,事发者,连铺行造卖人等,一体问罪。其初丧若出殡,俱不许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违者,丧主亲宾僧道人等各治以罪。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一年二月吏部题奉钦依:今后京官丁忧,不分南北,亦不分堂上属官,俱一例各于北京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要赴京复命。事毕,关旗勘合,照回守制。在家养病省亲丁忧等官,俱不必关领勘合。南京官员公差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于南京吏部关领勘合,照回守制。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23:1 「文职官吏人等」一款,同弘Ⅳ:2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Ⅳ:23:1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弘Ⅳ:23:1;嘉Ⅳ:23:1)二(应作三)千里以上限一年,不及二(应作三)千里者限半年,似太宽,今改。」
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匿父母夫丧条,顺治律增条例二款。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按:此「大明令」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一、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顺天府,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交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及移文原籍官司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查实。仍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有过期不行,移文催取过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按:此「明会典」文。
Ⅳ:24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按此亦「大明令」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列本大明律例。
Ⅳ:25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Ⅳ:26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按:顺治例有条例二款。
一、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长者居上。如佃户见佃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按:此系洪武五年令,「笺释」已引。
一、乡饮坐叙,以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叙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按:此系大诰文,亦见「笺释」。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三 兵律一 宫卫
Ⅴ:1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Ⅴ:2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而辄宿者,各笞四十○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刄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余条准此。】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Ⅴ:2: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嘉Ⅵ:79:1;万Ⅵ:79:1。
按:此款又见胡Ⅵ:79:13。
Ⅴ:3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