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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该钞六百贯;笞三十,均该钞四百五十贯:笞二十,均该钞三百贯;如笞一十,作该钞二百贯,则不得言笞一十外,余四笞(即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各递加一百五十贯。是天顺五年令作「钞二百贯」,可能于颁行时钞录有误。虽钞录有误,后人亦不敢擅更,故弘治十四年奏准折银折钱数目,仍作「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惟变更叙述方式,不言「递加」,而言「递减至笞二十」耳。以折银数目言,笞一十,钞二百贯,折银一钱;笞二十,钞三百贯,折银二钱;
笞三十,钞四百五十贯,折银三钱;是亦以钞一百五十贯折银一钱为合理,此正德二年之所以终于改作「笞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也。
上引弘治十四年奏准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审有力者赎罪例钞折银折钱数目,系是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所奏定。今存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载有嘉靖四年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及嘉靖七年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题本,均引有闵珪弘治十四年奏准事例,均作「笞一十,该钞二百贯」。然今存「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读法(「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引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均改作「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与胡琼「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事例」相合。
在此以后明律刊本所附图均作一百五十贯。惟隆庆二年重刊嘉靖本「大明律疏附例」及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仍沿讹作「二百贯」。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其所附图即改作一百五十贯。胡琼「集解」所附「在京罚运则例」仍有讹字,今据会典诸书校正。胡书仅附「在京罚运则例」及「在京折收钱钞则例」,未言在外如何纳赎,又未分别有力无力,未分别此例施用对象,此均不如后来明律刊本所附图之清晰也。胡琼「集解」「在京罚运则例」云:「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系正德二年定。
是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赈」(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六)。胡琼「集解」所录「在京罚运则例」有误字,其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亦恐有误字。以「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诸赎罪例图」「钱钞兼收」一栏校之,「杖七十兼收钱二百四十五文」,胡书作「钱二百四十文」,「杖九十,兼收钱三百一十五文」,胡书作「兼收钱三百二十文」。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内所附「律例钱钞图」「妇人兼收钱钞」一栏所记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全同。
其兼收钱钞,不应后来仅更定此二处。窃疑胡书此处所记亦有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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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3
「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知府孙存编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稍次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律钞【据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校。「赎罪律钞」作「赎罪例钞」是也】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铜钱【出会典】【「铜钱」作「赎铜」,亦是也】
依律照例纳工价纳工食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军职正妻,例难【「难」作「应」,误】的决的人,有力者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旧例折银上库照仪从事例惟比工价减半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有别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今定折谷上仓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河南兵备周期雍呈行奏准轻则,每笞杖一十,釿银一钱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与工食同在外钱钞不便,
故奏行折银见上笞一十米五斗,谷一石三钱一钱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米一石,谷二石四钱五分二钱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三十米一石五斗,谷三石六钱三钱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钞二百一【一作二。】十五贯四十米二石,谷四石七钱五分四钱钱一【一作二,是也。
】贯四百文,折银三分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钞三百贯五十米二石五斗,谷五石九钱五钱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每笞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