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外问刑衙门以赃入罪,除估价已定,照旧施行外。若有货物估价,该载未尽,及原估粗旧等物,今系新美者,许量照时值拟断。
胡Ⅲ:81: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文同「续例附考」。惟「在外」作「内外」。胡Ⅲ:23:1此例重出,仍作「在外」。)
Ⅲ:82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Ⅲ:82:1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嘉Ⅲ:82:6;万Ⅲ:82:7。
胡Ⅲ:82:2 「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嘉Ⅲ:82:3。
胡Ⅲ:82:3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万Ⅲ:82:2。
胡Ⅲ:82: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嘉Ⅲ:82:2;万Ⅲ:82:4。胡Ⅲ:82:4无「孝宗皇帝」四字。
胡Ⅲ:82:5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
Ⅲ:82:6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嘉Ⅲ:82:6;万Ⅲ:82:5。
嘉靖问刑条例
(八款)
嘉Ⅲ:82:1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万Ⅲ:82:2。
嘉Ⅲ:82:2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万Ⅲ:82:4。
嘉Ⅲ:82:3 「凡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
嘉Ⅲ:82:4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万Ⅲ:82:5。
嘉Ⅲ:82:5 「或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万Ⅲ:82:6。
嘉Ⅲ:82:6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万Ⅲ:82:7。
嘉Ⅲ:82:7 「杨村蔡村」一款,同弘Ⅲ:80:2;万Ⅲ:82:8。
嘉Ⅲ:82:8 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拏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万Ⅲ:82:9)
万历问刑条例
(九款)
万Ⅲ:82: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嘉Ⅳ:7:1。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82:2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
按: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
万Ⅲ:82:3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3:3;嘉:82:3)有云: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近议,潜入人家,必系铺行诱引,自应并罪。况货入官,又复减赏,无乃太重乎?今删改。」
顺治例改「夷人朝贡」为「外国人朝贡」;下两处「夷人」则改为「远人」;「通行」以下,则删去。
万Ⅲ:82: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嘉Ⅲ:82:2。
按:顺治例改「迤北小王子等」为「凡外国」。例首圣旨及钦此,俱省略。「违犯的都拏来」改为「违者」。
万Ⅲ:82:5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嘉Ⅲ:82:4。
按:顺治例改「夷人」为「远人」。「听使」改为「听主使」。
万Ⅲ:82:6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82:7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嘉Ⅲ:82:6。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82:8 「杨村蔡村」一款,同弘Ⅲ:80:2;嘉Ⅲ:82:7。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82:8 「凡捏称皇店」一款,同嘉Ⅲ:82:8。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83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Ⅲ:84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