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至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二级。若又挂欠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干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当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复原职。仍以十分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之内,尽数补完,亦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65:4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会典作一,误。)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余,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65:5 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有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参问治罪。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65:6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惑。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陪十分之三。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65:7 一、漕运粮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科道官纠劾,该部具奏定夺。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之责,系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出境不必概及。
按:顺治例删此款。
转解官物条,顺治律附条例五款,除三款同万历例,余二款录于下:
一、自天津该运京通二仓粮储,脚价不敷,许令太仓银库借用。如把总官纵容旗军花费,及私下还债,以监守自盗论罪,立功满日,带俸差操。债主以盗官物论罪。势豪官员,奏请发落。家人伴当,发广西烟瘴卫分充军。
按:此系「明会典」文,成化十二年奏准。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一、运粮都司卫所把总官,所管船俱以十分为率。若有一半以上违限,寄放德州等处,不行到仓者,令漕运都司都御史提问,降一级,纳米完日,照旧管运。一半以下者,参奏提问。
按:此亦「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Ⅲ:66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Ⅲ:67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Ⅲ:67:1 「各卫所管军头目」一款,同弘Ⅲ:57:1;嘉Ⅲ:67:l。
律解附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各边管队员,将各军月粮布花扣除,因而致将军人冻馁身死者,五名以下降一级,六名以下降二级,甚者罢职充军。及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逃故等项军粮,与承委收粮官员人等,将应扣还官俸粮,朦胧支者,依常人盗拟断。其承委官员人等,侵欺应放官军俸粮者,依监守盗拟断。若管军官吏总小旗冒支见在军粮一石者,照依冒支律科断。一石以上,俱照常人盗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Ⅲ:67:1 「各卫所管军头目」一款,同弘Ⅲ:57:1。
嘉Ⅲ:67:2 「凡粮长并一应主守」一款,同弘Ⅵ:83:4。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Ⅲ:67:1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己,粮料至一百石,大布绵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按:笺释云:「万历十二年刑部会同户部议改。旧例(弘Ⅲ:57:1;嘉Ⅲ:67:1)『关出』上有『明立公文』四字,『公用』下有『差使』二字,今俱删之。旧例云:因而侵欺,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68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河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