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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进大明律表
臣闻天生蒸民,不能无欲。欲动情胜,诡伪日滋。强暴纵其侵陵,柔懦无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时制治,设刑宪以为之防,欲使恶者知惧而善者获宁。传所谓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者也。譬诸禾黍,必刈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砾而后食可餐。苟梗化败俗之徒:不有以诛之,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着,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
洪惟皇帝陆下,受亿兆君师之命,登大宝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训迪羣臣,谆复数千言。唯恐其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每见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谳,辄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唯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异白粲中之沙砾,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书刘惟谦,重会众律,以协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翰墨,为之裁定。由是仰见陆下仁民爱物之心,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
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言狱不可不谨也。书曰:「刑期于无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实有易书之奥旨,行见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上承神化,改过迁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
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鬪讼,曰诈伪,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重轻之宜云。
谨俯伏阙廷投进,奉表以闻。臣等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书等官刘惟谦等上表。
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太子太保尚书等官臣白昂等谨题,为开读事。本部等衙门会题前事。先该委官监察御史王鼎、署郎中事员外郎杨茂仁、顶亨明、署左寺副朱华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节该钦奉诏书,内一款:「法司问囚,近来条例太多,人难遵守。中间有可行者,三法司查议停当,条陈定夺。其余冗琐难行者,悉皆革去。钦此」钦遵,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备下有「仰」字)将法司历年见行及申明问囚条例,查出开呈,以凭会议,等因奉此,依奉查呈前来。会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闵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轼等,通行查议停当,除冗琐难行,遵奉明诏革去者不开外,,将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陈上请定夺,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你每还会同各该衙门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会同吏部等衙门太子太傅尚书等官屠滽等,将前项条例查照明白,再加议处停当。理合开陈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内外问刑衙门,问拟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为遵守。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是。有点的六条,还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续该本部等衙门会同将今奉钦依点出六条旧例再议明白具题。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旧行。钦此」钦遵。
一、奉诏查议
太子少保刑部尚书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勋 
臣陈道 
右侍郎臣何鉴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闵珪 
右都御史臣佀锺 
右副都御史臣顾佐 
大理寺卿臣王轼 
左少卿臣王鉴之
臣刘瓛 
右少卿臣何钧 
左寺丞臣刘宪 
右寺丞臣吴一贯
一、奉旨会议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韩文 
太子少保户部尚书臣周经 
左侍郎臣许进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礼部尚书臣徐琼 
左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