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曰:“自顷编户播迁,良可哀伤。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之迁徙者,皆复其征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正谱籍为先。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贵者之泽既斩,则同於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於土著,难以稽考。此所以伪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後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於公赋。孝文太和十年,纳给事中李冲之说,遂立三长(三长谓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李冲以为三正理人,所由来远,於是创三长之制,曰:“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长三载亡愆,则陟用之一等。”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为一法,言似可用,其实难行。”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户,新旧未分,人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於事为宜。冲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课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人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北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领百家而已。至於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若论外党,便是烦多。
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
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判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於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於一乡之内选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敕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同威之议,遂置之。十年,虞庆则於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於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
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设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天下户,量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黄籍及州县籍也)。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
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後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
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睿宗景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敝也。”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炼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