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之祭常多者也。,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於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贞元十二年,祭太庙。近例,祭及亲拜郊,令中使引传国宝至坛所,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传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引领至太庙焉。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三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郑氏(宣宗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母)。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庙之文。至是乱离之後,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以三太后享,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议见《后妃庙门》)。
●卷一百二 宗庙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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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长兴二年四月,享於太庙。
周显德五年六月,於太庙。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庙无祧迁之主,不当行之礼。国子司业聂崇义以为前代宗庙,累迁及追尊未毁者,皆有,别援故事九条以为其证。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二月祭,明年又。自兹以後,五年为常。且魏以武帝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已,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祠。其太学博士议云:“按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二也。
梁武帝用谢广议,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祭以夏,祭以冬。且梁武乃受命之君,仅追尊四庙而行,则知祭者是追养之道,以时移节变,孝子感而思亲,故荐以首时,祭以仲月,间以,序以昭穆,乃礼之经也,非关宗庙备与不备,其证三也。
唐礼:贞观九年,将高祖於太庙,国子司业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是时乃立六庙而行。今捡《会要》及《通典》并《礼阁新仪》,皆载此礼,并与《实录》符同。此乃庙亦未备而行,其证四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禄大夫、宗正卿、纪国公段纶卒,太宗甚伤悼,为不视朝,将出临之,太常奏、祭致斋不得哭,乃止。此明太宗之时,宗庙未备实行,其证五也。
贞观二十三年,自九葬回,迎神主於太极殿之西阶,日中行虞祭之礼。有司请依典礼以神主庙,高宗欲留神主於内寝,旦夕供食,申在生之敬。诏停礼。英国公李等抗表固请,曰:“窃以祖功宗德,饰终之明典;文昭武穆,严配之明训。”今停庙,奉徇哀情,直据典章,乖替为甚。又国哀已後,而庙停时祭,逾月之後,须申大。以唐礼九庙观之,自太宗已上,才足七庙。未有毁主,将申大,其证六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癸丑,有司言将行祭,依今礼,享功臣并得配享於庙廷,享则不配,请集礼官学士等议。太常卿韦挺议曰:“其及时享,功臣皆应不预。”故《周礼》六功之官,皆大而已。大,即祭也。梁初误功臣,左丞驳议,武帝允而依行。降及周、隋,俱遵此礼。窃以五年再,合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雅论,小则人臣不预,大则兼及有功。今礼,无功臣,诚谓礼不可易。太宗改令从礼,载详此论,该晓历代,援据甚明。又贞观年中,累陈,其证七也。
高宗上元三年,有司享於太庙,上有七室,未有迁主。《通典》、《会要》及《礼阁新仪》具明此礼,其证八也。
中宗景龙三年八月,帝将祠南郊,欲以韦皇后助行郊礼,国子司业郭山等议云:“皇朝旧礼,圜丘分祭天地,唯有皇帝亲拜,更无皇后助祭之文。及时享并,亦无助祭之事。”今据中宗之代,国子祭酒等举之文,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