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三年丧毕,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月行事,而犹未。王肃以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年春於群庙。亦三年乃。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後。”从之。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古昔之昏昏,示後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此尊卑之等也。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所以知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者,合祭之名耳。天子有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馀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以此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然《大传》“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天子则谓之。所谓“不王不”,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大夫、士又不可以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所以鲁之祭者,即也。若《大传》文“诸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後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
後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後齐同。
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五年一,以孟夏,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在後三年,常在後二年。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至八年而再。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议者以元璨言有经据。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各自计年,不相通数,凡七五。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而後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焉。此最为得,遂用其说。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置先後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 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是天子,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此孔氏所传也。《王制》乃汉儒刺经为之,出於孝文之世,其言舛驳於圣王之教者多矣,固非孔氏所传也。以义类考之,、皆合食也。故君子曰其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其馀合食於前,此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於太祖庙合群庙之主而食,此之谓。天子,诸侯,上下之杀也。鲁诸侯何以得?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勋劳於天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上祀周公,於是乎有。所以《春秋》言不言也,此稽《大传》而折衷者也。《王制》之文曰“春礻勺,夏。”又曰,天子“,尝,。”又曰诸侯“一,直一”。又曰“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其言纷错淆乱,莫可按据。郑氏不能辩正,又曲为之说,“春礻勺夏,乃夏殷祭名,周则改之,以为殷祭。”且《王制》所载六官之事,皆周制也。此惑於汉儒而不通义之一也。又曰,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二也。又曰,天子先而後时祭,此惑於汉儒不通祭之三也。又曰,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四也。又曰,,殷祭也。五年而再殷祭,一,一,此又自叛其说,不晓义之五也。又曰,诸侯岁不,下天子也,此又不晓义之六也。其释《大传》曰,其所自出,谓郊天也,此又断以己意不晓义之七也。其失有七,而未尝折衷於孔子。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则知诸侯无而当,天子无而有,岂不明白而易知乎。後世惟《王制》之信,凭郑氏所释,而不考《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