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时祭。然《大传》、《礼运》,《礼记》也;《王制》、《祭义》,亦《礼记》也。今所本者《大传》、《礼运》,所诋者《王制》、《祭法》,是据《礼记》以攻《礼记》也。至於“尝於庙”一语,虽《左氏》所言,然其所载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襄公十六年晋人曰“寡君之未祀”,则皆当时之事,今赵氏皆以为左氏。见经中有於庄公一事,故於当时鲁国及他国之祭祀,皆妄以为,则其说尤不通矣。安有鲁国元无此祭,晋人元无此言,而凿空妄说乎?盖鲁伯禽尝受郊之赐,则鲁国後来所行之,其或为大,或为时,亦未可知也。至於左氏所谓“尝於庙”,晋人所谓“寡君未祀”,则时之通行於天子诸侯者,非止鲁国行之而已,恐难侪之郊望而例以僭目之也。
●卷一百一 宗庙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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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黄帝(赵氏曰:虞氏祖颛顼,颛顼出於黄帝,则所谓“其祖之所自出”)。夏后氏亦黄帝(义同舜也)。殷人喾(殷祖契,出自喾)。周人喾(义与殷同)。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自出,谓所系之帝)。诸侯及其太祖(太祖,始受封君也。赵伯循曰:诸侯有五庙,唯太庙百世不迁。“及”者,言远祀之所及也。不言“”者,不王不,无所疑也。不言“”者,四时皆祭,故不言也),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有、省,谓有功德,见省记也。“干”者,逆上之意也。言逆上及於高祖也。杨氏曰:愚按天子有,诸侯祭及其太祖亦有,大夫无,惟有大功德见知於其君,乃得祭及高祖。《仪礼 丧服 不杖期》章《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条《子夏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杨氏曰:按《大传》及《子夏传》二章,皆言大夫祭祖,诸侯又上及其太祖,惟天子其祖之所自出,所谓“礼,不王不”也。)
按:郑氏注“其祖之所自出”,以为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苍帝灵威仰也。遂指以为亦祭天之礼,混於郊。舍喾而言灵威仰,其说妖妄,支离特甚,先儒多攻之。盖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帝喾也。郊祀只及稷,而则上及喾,是宗庙之祀,莫大於。故《祭法》先於郊,以其所祀之祖最远故耳,於祀天无预也。至杨氏引《子夏传》以释“祖之所自出”,其说尤为明畅云。
,大祭也(五年一大祭)。绎,又祭也(疏云,知非祭天之者,以此文下云“绎,又祭也,为宗庙之祭。”知此“,大祭,”亦“宗庙之祭”也。《尔雅》)。《长发》,大也(《诗 殷颂》)。
朱子曰:《序》以此为大之诗,盖祭其祖之所出,而以其祖配也。苏氏曰:大之祭,所及者远,故其诗历言商之先君,又及其卿士伊尹,盖与祭於者也。《商书》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礼也,岂其起於商之世欤?今按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然经无明文,不可考也。,太祖也(《周颂》)。
朱子曰:《祭法》“周人喾”。又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及太祖之庙而七”。周之太祖,即后稷也,喾於后稷之庙,而以后稷配之,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也。《祭法》又曰周“祖文王”,而《春秋》家说“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於庙,亦谓之吉”。是祖一号而二庙,一名而二祭也。今此《序》云“太祖”,则宜为喾於后稷之庙矣,而其《诗》之词无及於喾、稷者。若以为吉於文王,则与《序》已不协,而诗文亦无此意,恐《序》之误也。此《诗》但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而後通用於他庙耳。
陈氏曰:赵伯循谓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此殆未尝考之於经也。《诗 颂 长发》大而歌“元王桓拨”,“相土烈烈”,与夫武王之汤,中叶之太甲。,太祖而歌皇考之武王,烈考之文王,则不兼群庙之说,其足信哉。
杨氏曰:愚按祭不兼群庙之主,此非赵伯循之臆说也。《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之主,明矣。《曾子问》云“祭其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又云“非祭,则七庙五庙无虚主。”《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此皆指祭而言,并无一言说为殷祭,则不兼群庙之主又明矣。是以朱子疑《长发》为大之诗,疑《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是盖以理决之,而不为诗《序所》惑也。且《诗 颂 长发》 大但述元王以下,而上不及於所自出之帝;《》太祖,无一词及其喾、稷,而皆称述文王、武王,则安得谓之诗乎《诗 序》之不足信,於此尤可见矣。
按《尔雅》以为大祭,《祭法》序先於郊,夫子答或人之问,不敢易其对,而以为知其说者,於天下国家如指诸掌。由是後之儒者以为祭中之至大者,而必推尊其所以大之说,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