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
●卷五 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