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以喜怒风晓官吏,孰敢违者?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较其所欠,与依实检放无异,於官了无所益,而民有追扰鞭挞之若。近者诏旨凡积欠皆分为十料催纳,通计五年而足,圣恩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谓有旨倚阁者,方待依十料指,馀皆并催。纵使尽依十料,吏卒乞觅,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纵分百料,与一料同。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而欠籍不除,以致亏欠两税,走陷课利。农末皆病,公利并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颍移扬州,舟过濠、寿、楚、泗等州,所至麻麦如,臣每屏去吏卒,亲入村落,访问父老,皆有忧色,云丰年不如凶年,天灾流行,民虽乏食,缩衣节口,犹可以生。若丰年举催积欠,胥徒在门,枷棒在身,则人户求死不得,言讫泪下。臣亦不觉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臣闻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尝不信其言,以今观之,殆有甚者。水旱杀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窃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馀万虎狼散於民,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来,日以检察本州积欠为事,内己有条贯除放,而官吏不肯举行者,臣即指本州一面除放去讫。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权住催理,听候指;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有碍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圣旨。”
元符三年十二月(时徽宗己即位),诏两浙转运司应旧欠朝廷及他司钱物斛斗总计六百五十馀万,分作十五年拨还,仍自建中靖国元年为始。
时右司员外郎陈进《国用须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负,其数太多,不无侥亻幸,方国用匮乏之时,倾天下之财而无孑遗,大臣为无益之举,以坏先宪,不可以不虑。会御史中丞赵挺之亦言:“契勘元七年所放,不问系与不系欠负,凡民钱物宜输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丰八年三月己前,盖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则所放不赀矣。祖宗以来,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来旧法,而独取元七年之法,其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岁,显有情弊。乞并送户部勘当,将建隆以来至元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过名件,并合依祖宗以来赦敕催纳。方当内外告乏之时,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国用,非小补也。”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万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使贫下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并除放。
绍兴二年,诏遣范汝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税及夏料役钱。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税。
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英、虔、吉、抚、汀、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己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政初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扰人。”乃尽蠲之。
七年,诏:“驻跸及经由州县,见欠绍兴五年已前赋税,并坊场净利所负并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钱,为民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