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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211页

。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以上循资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优与推恩。
臣僚言:“诸路旱伤,乞以展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平司,觉察妄滥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责之安抚司。”上谕宰执曰:“转运只言检放一事,恐他日振济之类必不肯任责。”虞允文奏曰:“转运司管一路财赋,谓之省计。凡州郡有馀、不足,通融相补,正其责也。”
淳熙八年,诏支会子二十二万,并浙东路常平义钱内支一十万贯,付提举朱熹,措置振粜。
十年,江东宪臣尤袤召人,言:“东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无数月之储。前年旱伤,江东之南康、江西之兴国俱是小垒,南康饥民一十二万二千有奇,兴国饥民七万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时,荒政著闻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赵之在会稽,在当时已是非常之灾,夷考其实,则青州一路饥民止十五万,几及南康一军之数;会稽大郡,饥民才二万二千而已,以兴国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赡之米弼,用十五万,用三万六千。今江东公私合力振救,为米一百四十二万,去岁江西振济兴国一军,除民劝诱所得,出於官者自当七万,其视青州一路、会稽一郡,所费实相倍蓰,则知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劝分。昨者朝廷立赏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输纳,故庚子之旱不费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输纳既多,朝廷吝於推赏,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浙东提举朱熹与丞相王淮书曰:“今上自执政,下及庶僚,内而侍从,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结附而得。明公不此之爱,而顾爱此迪功、文学、承信、校尉十数人之赏,以为重惜名器之计,愚亦不知其何说也。大抵朝廷爱民之心,不如惜费之甚,是以不肯为极力救民之事;明公忧国之念,不如爱身之切,是以但务为阿谀顺旨之计。此其自谋,可谓尽矣,然自旁观论,则亦可谓不思之甚也。”
宁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贾从熟言:“出粟振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劝,然应格г赏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号为上户者,不过常产耳,今不必尽责以振济,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贷,广而及於一乡,狭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实量多寡与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几官不失信,民必乐从。”从之。
●卷二十七 国用考五
○蠲贷
汉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十二年,赐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汉文,以後或因行幸所过除田租,或各处灾伤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录。详见《田赋考》。
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按: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何三代之时独不闻有所蠲贷邪?盖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赋而已,贡、助、彻之法虽不离乎什一,然往往随时随地为之权衡,未尝立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贡》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则田下而赋上,人功少则田上而赋下。兖州之地,盖十有三载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杂出於数等之,如下上、上错、下中三错之类,可见其未尝立为定法。孟子以为治地莫不善於贡,亦病其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然则数岁之外亦未尝不变易,非如後世立经常之定额,其登於赋额者,遂升合不可悬欠也。盖其所谓田赋者,既随时斟酌而取之,则自不令其输纳不敷而至於逋悬,既无逋悬,则何有於蠲贷?而当时之民,亦秉义以事其上,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谓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农,则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至於田赋之外,则未尝他取於民,虽有春省耕,补不足;秋省敛助不给之制,然未闻责其偿也。春秋时,始有施舍己责之说,家量贷而公量收之说。秦、汉而下,赋税之额始定,而民不敢逋额内之租,征敛之名始多,而官复有税外之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视时之丰歉、民之贫富而时有蠲贷之令,亦其势然也。由唐以来,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贷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乱离。改易朝代,则有所蠲;恢拓土宇,则有所蠲;甚至三岁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为常典。盖征敛之法本苛,逋欠之数日多,故蠲贷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顽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赋以待蠲,而以为得策,则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贷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贷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鸿嘉元年,诏逋贷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後汉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