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 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复旧。)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谓听以菽粟当钱物也)。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提封者,大举其封疆也),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汉极盛矣(据元始二年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每户合得田六十七亩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如贫人赁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夺其税,欺凌之也),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然,陷刑者众。後三岁,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然刑罚深刻,他政讠孛乱,用度不足,数赋横敛,民愈贫困。
荀悦论曰:“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足以资豪强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於寡,立之於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後,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善乎!
老泉苏氏曰:“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於其,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於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