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官置吏掌之。
自太平兴国二年,贡珠百斤。七年,贡五十斤,径寸者三。八年,贡千六百一十斤。皆珠场所采。
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金产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冶十一。银产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福、建、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冶八十四。铜产饶、信虔、建、漳、汀、泉、南剑、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冶四十六。铁产登、莱、徐、兖、凤翔、陕、仪、虢、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冶七十七。铅产越、衢、信、汀、南剑、英、韶、连、春九州,邵武军,冶三十。锡产商、虢、虔、道、潮、贺、循七州,冶十六。又有丹砂产商、宜二州,冶二;水银产秦、凤、商、阶四州,冶五。皆置吏主之。然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下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者废冶,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系焉。皇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一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一斤。其後,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馀。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总六十八。是岁,视皇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增百馀万,铅增二百万,独水银无增损,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馀斤。今之论次诸冶,以治平中所有云。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帝命奖官吏,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
景中,登、莱民饥,诏弛金禁,听民自取,後岁丰然後复故。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登、莱州产金,自太宗时已有之,然尚少,至皇中始大发。民废农桑采掘地采之,有重二十馀两为块者,取之不竭,县官榷买,岁课三千两。”
《中书备对》诸路坑冶金数:
莱州金四千一百五十两。房州金六十六两。登州金三十九两。商州金三十九两。饶州金三十四两。沅州金一百三十二两。汀州金一百六十七两。邕州金七百四两。
神宗熙宁元年,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
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填乃峒产金,请置金场。後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
元丰四年,以所产薄,诏罢贡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银、铜坑发。诏令转运、市易司共计之,以所入为熙河籴本。七月,诏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是岁诸路坑冶金总计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於虞部。
哲宗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阳县近发金苗,以碎矿淘金赋榷入官,请修立私出禁地之制。”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场监官。以其岁收金千两,钤辖司请置官故也。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或方检视,而私开淘取以盗论。九月,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峡州夷陵、宜都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於荆南置司。
政和二年,诏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凭惟帐状,至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
六年,诏:“承买坑冶,岁计课息钱十分蠲一。”以频年无买者,欲优假之故也。五月,中书言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甫及一岁,收二千四百馀两。诏特与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
坑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