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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381页

妇不预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代髡,以宫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刖。令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者,三岁刑)。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於本罪巾又重犯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雇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