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买酒麴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之以禄吏。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以公使钱酿之,率百缗为一石,溢额者论以违制律。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
先是,元初,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至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司计之。
宣和六年,户部奏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以入漕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开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赢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卖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酿,每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其法於四路,於是岁迎增至六百九十馀万贯,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与焉。於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府、资普州、广安军创清酒务,许人户买扑分认,岁课为钱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万六千馀缗(绍兴元年额),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馀缗(绍兴二十五年额),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额)。然隔槽之法始行,听民就务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取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中兴後,增添酒价钱入漕计及总制司本末,见前止斋论。
绍兴十三年,诏淮东总所酒止於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於建康,扬州止於本州,不於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
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馀所,约增额钱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抚司与转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诏南北十一库并隶左右司,充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监官赏格。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以下者递赏有差。
乾道,又诏诸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有赏劝。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专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沽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乃诏户部行下提刑司检察诸州,将违法酒店日下住罢,其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椿库、月椿库之类,并省务寄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制钱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额。
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又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岩,复以私家扑酒坊九处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应副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乾道元年,以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库,输馀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之罚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以烟瘴之地,许民自造酒服药。小民无力酝造,榷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後出卖,其税钱椿发行在。”从之。
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酤卖听民便。”然以酒课均分民,即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反为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
淳熙三年,诏减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馀贯,令礼部给除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自来年以後,於四川合应副湖广总所钱内,截上件钱补足。从制使范成大之请也。
七年,从右正言葛必阝之请,诏:“民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八年,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於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酝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民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