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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369页

、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