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後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免归田里。
十五年,有司奏,以为夏至微阴起,蘼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短至按薄刑。
安帝永初二年,旱,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各有差,即日降雨。
和帝末,下令麦秋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鲁恭上疏谏曰:“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死,且勿案验。所以助仁德,顺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於春月分行诸部,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按《易》,五月《遇》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盖所以助微阴也。行者尚止之,况於逮召考掠,夺其时哉!《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阴阳之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唯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吹嘘万物,养其根ぼ,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元初二年,诏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顺帝永建元年,诏减死罪以下徙边;其亡命赎,各有差。永和五年、汉安二年,各有此令。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诏郡国系囚减死一等,勿笞。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书。
三年及和平元年,永兴元年、二年,俱有减死罪及赎罪之令。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三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各有此令。
桓帝延熹九年,中常侍侯览等令牢上书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帝怒,下郡国,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案经三府,太尉陈蕃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之,岂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帝愈怒,遂下膺等於黄门北寺狱。其辞所连及,杜密、陈翔、陈实、范滂之徒二百馀人。或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陈蕃上言极谏,帝怒,策免之,自後无敢复为党人言者。窦武、霍等复以为言,帝意稍解,乃诏党人二百馀人皆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初,诏书下钩党,郡国所奏相连及者多至数百,唯平原相史弼独无所上。诏书前後迫切州郡,髡笞掾史。从事坐传舍责曰:“诏书疾恶党人,旨意恳恻。青州六郡,其五有党,平原何治而得独无?”弼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承望上司,诬陷善良,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能也。”从事大怒,即收郡僚职送狱,遂举奏弼。会党禁解,所脱甚众。灵帝初即位,时李膺等虽废锢,天下士大夫皆高尚其道而秽朝廷,希之者唯恐不及,更共相标榜,为之称号,有“三君”、“八俊”、“八顾”、“八厨”之号。及陈、窦用事,复举拔膺等。陈、窦诛,膺等复废。宦官疾恶膺等,每下诏书,辄申党人之禁。侯览怨张俭尤甚,乃令朱并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而俭为之魁。诏刊章捕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