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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039页

国及赐遗留物。上欲命韩琦摄冢宰,行亮阴三年礼,执政以为不可,三表乃听政。有司奏:“故事,皇帝群臣释<黑参>,常服。宗室出则常服,居则麻。以终丧。军民至除,朝臣庙,许嫁娶,三京诸路至卒哭,东京至庙、百官三年毋听乐。”每七日群臣朝临,四十九日止。治平元年三月丁酉朔,以小祥禁京师乐,至四月十五日庚申不视事,至四月四日禁屠十日。二年诏京师自二月一日,开封诸县自三月一日禁乐。自至四月十五日诸路禁,前後各七日。沿边州军勿禁。三月朔望,不御前後殿。礼院奏:“近依国朝故事,详定大祥变除服制,以三月二十九日大祥,至五月二十九日礻覃,六月二十九日礻覃除,至七月一日从吉,已蒙降敕。谨按礼学,王肃以二十五月为毕丧,而郑康成以二十七月。《通典》用其说,又加至二十七月终,则是二十八月毕丧,而二十九月始吉,盖失之也。祖宗时,据《通典》为正,而未经讲求,故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敕》断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遵用。夫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不宜有异。请以三月二十九日为大祥,五月择日而为礻覃,六月一日而从吉。”於是大祥不御前後殿,开封府停决大辟、禁屠至四月五日。待制、观察使以上及宗室管军官日一奠、二十八日而群臣皆入奠。
按:自仁宗以来,视朝则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故於小祥、大祥、礻覃除之时,旋行禁音乐及奠祭之礼,盖亦礼之变云。
治平四年正月,英宗崩,神宗即位。丧礼如旧制。
元丰八年三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凡凶礼并如治平故事。
秘书省正字范祖禹言:“先王制礼,以君服同於父,皆斩三年,盖恐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自汉以来,不唯人臣无服,而人君遂亦不为三年之丧。唯国朝自祖宗以来,外廷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难改者,以人君自不为服也。今君上之服,已如古典,而臣下之礼,犹依汉制,是以百官有司,皆已复其故常,容貌衣服,无异於行路之人,岂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为之制礼也。今群臣易月,人主实行三年之丧,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练、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此礼之无据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礻覃者祭之名也,非服之色也,今乃为之<黑参>服三日然後礻覃,此礼之不经者也。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盖不可以无服也。庙而後即吉,才八月矣,而遽纯吉,无所不佩,此又礼之无渐者也。易月之制,因袭故事,已行之礼,不可追也。臣愚以为宜令群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至期而服之,渐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释,其馀则君服斯服可也。至於礻覃,不必为之服,惟未纯吉以至於祥,然後无所不佩,三年之制略如今矣。”诏礼官详议以闻。其後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朝廷典礼,时异异宜,不必循古。若先王之制,不可尽用,则当以祖宗故事为法。今言者欲令群臣服丧三年,民禁乐如之,虽过山陵,不去服,庶协古之制。缘先王恤典节文甚多,必欲循古,则又非特如臣僚所言故事而已。今既不能尽用,则当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遗制。”从之。
元符二年正月,哲宗崩,徽宗即位。凡凶礼并如治平、熙宁故事。
先是,诏三省、枢密院集侍从官议太平兴国二年所用服纪。九月,太常寺言:“太宗皇帝上继太祖,兄弟相及虽行易月之制,实服斩三年,以重君臣之义。公除巳後,庶事相称,具载《国史》。今皇帝嗣位哲宗,实承神考之世,已用开宝故事,为哲宗服重。今神主升已毕,百官之服并用纯吉,皇帝服御未经讨论,宜如太平兴国二年故事。”礼部言:“太平兴国中,宰相薛居正表称:‘公除以来,庶事相称,独兹彻乐,诚未得宜。’即是公除以後,除不举乐外,释从吉,事理甚明。今皇帝当释<黑参>,御常服,素纱展脚幞头、淡黄衫、黑犀带,请下有司裁制。”宰臣韩忠彦等请从礼官议,改吉服。三上表乃诏候用期服吉。时诏不由门下,径付有司。给事中龚原言:“丧制乃朝廷大事,令行不由门下,是废法也。臣为君服斩三年,古未尝改。且陛下前此议服,礼官持两可之论,陛下既察见其奸,其服遂正。今乃不得已而从之,臣窃为陛下惜。开宝时,并、汾未下,兵革未弭,祖宗栉风沐雨之不暇,其服制权宜一时也,非故事也。”原坐降两官,黜知南康军。
高宗绍兴元年,隆皇太后孟氏崩,诏以继体之重,当承重服。
徽宗以绍兴五年四月,崩於五国城。七年正月,问安使何藓等还,始知凶问。宰执入见,上号恸擗踊,终日不食。宰臣张浚等力请,方少进粥。上成服於几筵殿,文武百僚朝晡临於行宫。自闻丧至小祥,百官朝晡临;自小祥至礻覃祭,朝一临。太常等言:“旧制,沿边州军,不许举哀。缘诸大帅皆国家腹心爪牙之臣,休戚一体,至於将佐,皆怀忠愤,宜就所屯,自副将而上成服,日朝晡临,故校哭於本营。”命徽猷阁待制王伦等为奉迎梓宫使。
知邵州胡寅上疏,略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