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上言:「按唐太和七年 ,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于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厘务,官曹即不决断刑狱,其小笞责在礼律无妨。众官参详前件律条,但未有指定刑名,所以不敢决遣。欲望自今后应杂犯杖罪,并许决遣;应入徒者,即次日。」从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太常礼院言:「二月十九日真宗忌,准礼例前一日不坐,其日不视事,群臣诣西上合门、内东门进名奉慰,退赴佛寺行香。」(照)[诏]:先帝初忌,前后各三日不视事,不行刑罚,前后各五日禁止音乐。仍令百官赴景灵官奉真殿行香。自后每真宗忌日,皆约此制,余如太宗忌日之例。
四年二月十七日,帝问宰臣曰:「祠祭或遇大忌,何如 」王曾对曰:「祀事皆如礼,惟乐悬设而不作。」
六年二月六日,宰臣王曾上言:「真宗忌辰,禁刑、不视事日数太多,虑有妨阙。虽孝思追慕,而岁渐远,望差减其数。」诏自今前后各两日不行刑,不视事,仍禁乐。
七年三月一日,东上合门使李昭亮等言:「伏见真宗忌辰并诸大忌,臣僚有称患请假,不赴奉慰、行香者,颇(陟)[涉]不恭。欲乞今后诸大忌,除寔患请假将治外,不许当日请假一日。如违,合
门具姓名以闻,重行责罚。」从之。
八年十月五日,太常礼〔院〕言:「奉迎太祖御容奉安太平兴国寺开先殿,所有忌辰,合依太宗忌辰礼例,群臣赴开先殿行香。缘同日简穆皇后小忌,请其日先诣开先殿行香讫,移班赴本寺大殿行香,永为定式。」从之。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封者言:「伏见国忌行香,不设帝后位次,于礼不恭。望自今于佛殿备设。」从之。
明道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真宗忌辰,前后各两日不行刑,不视事,禁乐前后各三日,着为定式。」
九月十五日,引进使李昭亮言:「切见国忌日,依近降 命,就佛像前别设位牌供养,只以粗恶斋食供奉神位,深成亵(黯)[黩]。欲乞今后一依旧例,更不奉安神位,只依旧于佛像前行香读疏。」从之。
景佑元年二月九日,太常礼院言:「庄懿皇太后二月二十六日忌辰,欲望前后各一日不视事。其日百僚进名奉慰,退赴佛寺行香。」诏前后各两日不视事,各一日禁屠宰,各三日禁乐。
三月十三日,太常礼院言:「三月二十九日庄献明肃皇太后忌辰,欲依庄懿皇太后礼例,缘同日太宗忌辰,其日百官于逐处行香,望于慈孝寺赐酒食。」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真宗、庄懿皇太后忌辰并为大忌。
二十五日,太常礼院言:「庄懿皇太后忌辰,群臣欲望依例赴景灵宫广孝殿行香,永为定式。」从之。
六月四日,太常礼院言:「详定文武臣僚等每遇行香,并于相国寺南门入,别无妨
碍。」依奏。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庄献明肃皇太后忌为大忌。
四年十月七日,太常礼院言:「庄惠皇太后请如孝惠皇后例,不立忌。」从之。
庆历六年三月六日,诏:「自今祖宗、元德、章宪、明肃、章懿皇后
忌辰行香,臣僚并破素食。」从侍御史王平所请。
七年九月六日,判尚书刑部、金部员外郎、崇文院检讨孙瑜,太常博士、秘阁校理晁仲衍并冲(簪)[替],都官员外郎高赋特罚铜三十斤。初,赋为定州监当,二月十九日尝过同郡官,遇其令军士作砌台之戏。既坐罪十余年,始求雪于刑部,瑜等因为奏辨之。帝以其日盖真宗大忌,怒而重黜之。
二十五日,景灵宫使李用和言:「自来祖宗忌辰例立班,臣僚并破素食壹千二百分。管勾使臣更下寺院造,准备食不少,不曾供应,虚有烦费。望只造一千二百分。」从之。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自来诸州军每遇朝拜行香国忌日,官吏已下并赴,今后只令知州、通判、职官行香,主兵官员更不赴。」
皇佑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今后应大忌行香,臣僚并破素食。」
四年十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吕公绰言:「相国寺、启圣院、慈孝寺国忌行香,应皇亲、诸臣僚并逐寺院殿门外下马,惟兴国寺未有定制,并入殿庭,就幕次前下马。欲乞今后兴国寺行香及非时开寺,皇亲、诸臣僚并依相国寺例,殿门外下马。」诏御史台详定,台司言:「今后兴国寺行香及非时开寺,依相国寺体例,百官并不得乘马
入殿庭。宰臣、枢密、皇亲正刺史以上,学士、节度使、大小两省(侍)[待]制以上文武百官,并许入寺东门上下马。皇亲遥郡大将军以下至率府、副率府,自东门慰班退,于东华门或左掖门上马。从御街直南赴寺,入南西偏门,至寺庭西门外上下马。」从之。
五年四月二日,诏:「每遇大忌供食寺院,今后更不支绢,并支与见钱。」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太常礼院,孝惠、孝章、淑德、章怀皇后、章惠皇太后、温成皇后皆立小忌,寻罢之。
【宋会要】
外,更令诸禅院供造素食,虚破 嘉佑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三司详定所言:「大小忌辰,宰臣、百官赴寺院行香,翰林司破酒(物)[钱]。」从之。 外,自余忌辰并只破酒 物,搔扰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