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新复州军官员、诸色人元系伪齐断遣,经绍兴九年正月五日赦文,不以轻重,并依无过人例。」
二十四日,三京淮北宣谕方庭实言:「访闻刘豫深文密网,滥及无辜,忠臣义士多被杀戮,或因贬窜流落失所,或挂罪籍未经昭洗,情实可悯。望委应新复路分提刑多方采访,并取索大理寺、开封府元断罪案牍看详,其忠义显著之人具名闻奏,优加褒赠。应官员犯罪未经叙雪之人,并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挥,并特与改正除落,以慰中原人心。」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刑部言:「契勘横行副使应叙,于诸司法,使即系右武郎至正侍郎,因罪勒停,许依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格法叙用。缘横〔行〕正使带遥郡之人未有该载,本部欲将横行正使应叙之人,依横行副使格法叙用。」从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四川命官因(非)[罪]停降、遇恩合该叙复人,见系宣司一面施行,令依旧归还省部。」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刑部言:「四川安抚司昨来便宜断遣之人,不住经省部陈乞叙用,赍到元便宜断遣并后来便宜叙用等付身,内多节略,不见得所犯情节,无以参照轻重。盖缘当时不曾经省部照会,是致刑寺无由稽考。今欲关报吏部等处,如有四川便(便)宜断遣经陈乞之人,若刑寺别无照应,勒令陈乞人结罪供具,先次施行。案后行下,如有违碍,即行改正。仍行
下四川安抚制置使司,将前后便宜依法断遣之人尽数抄录子细情犯、元断年月日指挥,保明申部。候到,下大理寺看详,所断如依得条法,即行注籍。」从之。
二十年八月一日,诏特进、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和国公、连州居住张浚移永州,左朝散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安军居住孙近移处州,降授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归州居住万俟移沅州,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饶州,左中大夫、兴国军居住段拂移南康军,降授左奉议郎、筠州居住李文会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降授左朝请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郴州居住折彦质,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康军居住段拂,并令任便居住;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靖康间责降、见存未叙复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礼赦文施行。」
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昨牵郊祀赦恩叙复人,刑部除已节次叙复外,窃虑武臣检举申尚书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脱文,或当时史臣即已删节过当。。」诏令刑部将见责降未叙复武臣检举申尚书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检会旧法,经赦应牵复人责降任内有举主一人,听牵复。元犯情重者,有监司一人,准此。其在京无监司者,止用所辖。绍兴五年续降指挥,使臣陈乞前任因公私罪冲替,到部合降入监当及远小监当,依赦牵复本等人,将
责降已经注未曾赴任间该遇赦恩,许令召大使臣一员委保,责降后来别无赃罪过犯,与依赦牵复,即与旧法抵捂。今欲遵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赦叙用。」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执进呈陈俊卿论任用人材,乞略去小过。上曰:「大凡用人,当随材因任,则举无遗材。惟中有显过者,若复进用,却恐论者纷纷。」又曰:「赃污之吏,不可复用,盖其天性贪墨,使在州县,必难悛革。」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极赦:「应命官因臣僚一时论列放罢,刑寺拘于常法,以章内所言约作过犯,致使常挂罪籍,实可怜悯。如有似此之人,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并与叙元官。」
登极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资及勒停并永不收录人,并与叙元官 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时,赃罪削籍配流者,虽会赦不许放还叙用。近自本条之首至「元官」,原无,则原文前半段为六月登极赦,中间「乞自今」显为臣僚语,后「从之」则分明为皇帝批复臣奏之语,前后矛盾。今考《建炎要录》卷二○○所载,后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据以补足。。有司失于条陈, 行叙复,甚失祖宗痛绳赃吏之意。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应官吏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其有已放行者,并与改正。窃虑官吏有虽犯赃入己、不至永不收叙者,及未(审)曾经勘断、
止是约作赃罪者,乞依已降赦恩与叙元官。」诏刑部将犯赃罪入第一等人不许收叙外,其余并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凌景夏言:「乞将选人停替、降资在覃霈已前者,许依前后郊恩减降;如元犯私罪已经刑部除落过名,亦许放行参选注授。」从之。缘登极赦文该载不尽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诏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