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赃吏奉祠,约其中制,以六年为阙,京官二年、选人三年为任,任满注授,又复如初,着为定令。庶几贪污者知所警惧而不敢自肆。」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是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并同。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凡赃吏罪状显然,虽圣恩宽大,未欲尽加之以法。官无崇庳之间,惟得罪于民者,永不得与亲民差遣;得罪于士卒者,永不得与管军差遣;已降官勒停者,不得援例收叙。其或幸求冒进,则台谏、给舍当任其责。」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监司、郡守,例有都下百司人为之承受。遇有章疏、罢黜之命,则稽留省札,亟遣一
介星驰以报。洎罢命之至,则已席卷库藏,窜易簿书,雍容而去耳。将以惩奸,适以助奸。自今以始,应臣僚论按监司、郡守,得旨放罢,其省札乞于尚书省开拆房当时发黑牌急递前去,罢监司则以付置司之州,罢守臣则以付州之倅。仍命本处即于内引明具承受日时,批回本省,置籍稽考。」从之。
嘉定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祖宗以来,委任台谏,凡所抨弹,率蒙俞允,非徒以重台谏,乃所以尊朝廷也。今部法乃有应被论罢、不经取勘者,半年以后即许参部,授小远一般差遣。台谏论列未数月,而到部例当台参,即与之分庭讲礼,此何异猫鼠之同穴也!凡弹劾放罢之人,率以二年为限,方许授祠禄。既满,然后取旨除授。今乞行下吏部,照累降指挥,务在遵守。庙堂进拟宫观及差遣等人,间有曾经台论列,今后亦乞考究所论月日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明诏大臣,继今台谏弹劾及监司、守臣按劾官吏,如有贪污实迹、取受钱数,乞行追勘(佑)[估]籍。其或州县之吏,致烦台评,监司、守臣失觉察之罚,务在必行,勿为具文。庶几大小之臣知所畏惧,贪墨之风稍息矣。」从之。
十一年八月二日,臣僚言:「尝阅近日弹劾之疏,其间巧于诛求,情状百出,不复缕数。且绳贪之禁,昭如日星,而盗臣弗戢,无他,丽于罪罟者仅一二,而网漏吞舟者皆是也。臣观年来赃吏之罚,小则不过罢黜,甚则
只从镌降,未几受引赦原,率复如故。欲乞申严国宪,继自今始,其有已从罢免者不必姑畀祠廪,既从镌褫者不必例与叙复,见行窜斥者不必遽令近徙,永不许与亲民者不必与之改正,已甚则施杖配之严刑、估籍之法。至于所该保任恩命,并与寝阁,断在必行,不以赦免。自今赃污狼籍之人,监司、郡守不察,致为台谏论列,并坐其失职之罪。庶使中外相维,纪纲振举,大小之吏咸知所儆。」从之。
十五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今天下之长吏,上而为监司,次而为守、倅、县令,皆民命之所寄,财计之所系也。幸而得贤,信之任之可也;不幸而不贤,毒民已甚,去之惟恐不早,法令之行又胡可缓乎!今乃有罢命已闻而省札踰月不下者焉,有报罢已发而复令候替起离者焉,有已得祠禄而仍使时暂权摄者焉。知其去而未即去,则背公营私之意将益自放而无顾藉矣。乞明考吏之法,严传命之期,凡郡县官吏以罪罢者及已得祠者,并令交割与以次官,即日离任。如此,则余毒无得以复肆,而郡县根本庶可以复固。」从之。
十七年正月五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帅臣、监司,应今后干官有阙,许令选辟或申奏差注,并不得以见任知县、县令兼充,其见兼职官(今)[令]日下解罢。如有违戾,其历过作县月日并不理为考任。」从之。臣僚言:「县令抚字宅生,受察于人,尚知谨畏。苟使之入幕,则凭恃声势,妄作威福,悖理伤道,靡所不为,是纵虎兕而出柙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收叙放逐官一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收叙放逐官一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五日,太祖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及勒停官,并与恩泽。」
干德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书:「诸贬降官吏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复资,已复资者与叙用,余者委刑部分析贬降缘由闻奏听旨。除名合叙理者,于南曹投状,准格处分;勒停官各与降资叙用。」开宝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年四月四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二月七日,尚书刑部言:「准旧《刑统》,晋天福六年 :『准《长定格》,特 停任及削官人,及曾经徒流、不以官当者,经恩后本官选数赴集。』况除名罪重于停任及不以官当者,自今望准《长定格》,(长定格)经恩后并年限满,依所降资品理选数,候合格日赴集。又准干德元年赦书,诸除名人合叙理准格 处分者,当部自前出给雪牒,皆坐前 。昨据大理寺送到新《刑统》、《编 》,并无上件 文。本寺言,详定之时,检详上件 文引《长定格》该系铨选公事,又别无刑名,不在编集之数。伏缘当司元 先经兵火散失,旧《刑统》又废不行,赦书又云准格 处分,欲望许于旧《刑统》内写录 格施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