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索斗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本所勘断干系人等。仍告示诸军船及诸司,如遇请粮,并须隔日令逐指挥抱历曹司赴合支仓分,投下所请粮仓数目单子,以凭约度抽索。今后斗子人数,其逐界更不得差斗子隔宿往逐营告报开仓,只令合支界分预先关申殿前马步军司合支军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报开仓请领
日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绾: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三月四日,诏罢三司奏举诸仓监门使臣,止令三班院选未满六十岁、无赃罪使臣充。其酬奖如奏举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逐月进缴以闻。」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曲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多则价贱:原作「则价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补改。下句「价贱」同。,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细)[纽]计省钱,便于出入。
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工,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曲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酒户:原作「户酒」;借:原作「任」,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改。,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至十文。今用曲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令)[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
」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梢:原作「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二九改。,不敢(注)[住]滞。」从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处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从之。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员,令本寺举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户房今欲立定应三炭场逐界监官文资使臣各一员,今后并委审官东院、三班院选差亲民资序人充。如无亲民资序人,许于第二任监当人内选差。使臣每月添支钱十千,当直剩员,交(侯)[候]本界纳足日,(今)[令]提点仓场所探减一员,只留守支。并三年理为一任,五年以上理为两任。其减罢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与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不及二年,并与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斗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沿河勾当诸般公事,尚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农寺增置丞、主簿四员,仍自今轮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