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参选。
五月十三日,吏部
言:将仕郎张续年一十八,未应出官条格。诏张续前降差监南岳庙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权史部侍郎晏敦复等言:「契勘前降指挥,今后应陈乞岳庙差遣之人,并令赴吏部投状,令本部取索勘验,保明申尚书省拟差,出给付身。内有未曾拟正阶官之人,须候降到许差指挥,再行奏钞,显属紊烦。欲乞应初出官人陈乞岳庙,如应得所差指挥,即便拟阶官申尚书省拟差。」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选人岳庙应格之人,与支本身料钱外,支食钱五贯;破格之人止与支破本身料钱。」
十月十日,臣僚言:「准绍兴令,诸臣僚因陈乞及非责降宫观、岳庙差遣者,并月破供给,于所居处依资序降一等支。职司以上资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资序人依签判例,无签判处及通判资序人并依幕职官例,武臣武功大夫以上未及知州职司资序人准此。其前宰相、执政官及见带学士以上职者不降。契勘宫观官自祖宗以来,即无支破供给之文,止因崇宁间蔡京用事,创立格法,支破宫观供给。王黼作相之后,已行任罢,今来却修入绍兴 令,永为成法。所在州军虽不曾一一支给,缘已是编 该载,难以止绝干请。欲乞删除。」从之。
二十八日,殿中侍御史王缙言:「初出官人监岳庙,理资任,若便许用举主关升及年限磨勘,侥幸太甚。欲乞应初官监岳庙人年未及格,并不理资任;选人候厘务书考,方许荐举。厘务实及三考,无出身通理四考,方许用举主关升。承务郎以上厘务磨勘,一依旧法,自后未经参选人并父祖见任通判以上及宫观通判请给者,更不差监岳庙。所贵人知自勉,异日可备选用。」诏未经任人父祖已授通判以上差遣及提点以上宫观,除用恩例陈乞外,今后更不许差监岳庙。余依见行条法。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右通直郎沈云纪许用父参知政事与求依条岁许陈乞亲属差遣恩例,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三月二十日,右承务郎陈鼐言:「祖宗旧例,随龙人子孙并与堂除差遣。鼐故父戬祗事巘邸,夤缘攀附,今鼐不敢别有侥幸,欲乞陶铸一岳庙差遣。」诏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五月八日,臣僚言:「祠馆之任,家居而食厚禄,本出朝廷礼贤优老之意。艰难以来,士或不调,陛下悯其失职,特授此命,甚大惠也。然格法之外,尚或侥求,有年甲、资序未及而辄陈乞者,有任数已过而陈乞再任者。求之于六等宫观之格,五项岳庙之法,无一合者,惟以贫窭为辞,得于格法之外,亦未失陛下矜恤之意。但其间多有无厌之人,昔已叨窃名禄,广殖田宅,自知抱负瑕衅,不复收用,惟知所在凭借官执,经营财利,视其家则丰羡而无须于禄廪,沦其人则不当复齿于士类。如此之人,乃更与失职寒士(兵)[并]飨其食。今国
家所患正在官冗而财匮,若以既匮之财给至冗之官,恐不能 及,徒使州郡之间用度不支,而实贫仰禄者先受其弊。欲乞今后陈乞堂除宫观、岳庙之人,除贫乏廉洁朝廷所知者,其余一切按格与之。」诏依奏。除见任知州军以上及曾任侍从官宫观人依旧堂除外,余令吏部按格拟申,尚书省给降付身。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将许差宫观两次之人,内一任未及二考,不因过犯罢任,依岳庙已得指挥别差一次。
十年正月八日,秘阁修撰张宗元言:「元系落(微)[徽]猷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观,蒙恩复秘阁修撰,差遣如故。其今任宫观,乞自复职日理作自陈,仍依例二年半为任。」从之。
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达州刺史、添差两浙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绍兴府驻札韦讯免赴任,与在外宫观,随侍父渊,令袁州按月支破请给。以后族也。
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武功大夫、前藩邸(新)[亲]随曹昉差主管洪州玉隆观,仍令久任。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秦桧孙左朝散大夫、试尚书礼部侍郎、兼实录院修撰埙,右承议郎、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堪,并除提举在外宫观。内埙除敷文阁直学士。桧薨故也。
二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湖南转运司申,潭州南岳庙遗火,烧毁殿宇。诏监官先次放罢,令取勘具案闻奏。其殿宇下转运司计料合用多少钱数,申尚书省取旨降拨。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属官减员并添差未到任合省罢人,如赴任在降指挥一年内,愿就宫观岳庙人,与特差一次。」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尚书左右司员外郎王晞亮言:「文武官实有疾病则许以寻医,悯其年劳则优以宫观,此旧制也。而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指挥,乃有州县官僚疾病日久者,许求宫观而去,则是合寻医人却得宫观,与旧制相戾。有司疑惑,莫知所承,乞删去。」从之。
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权尚书工部侍郎杨偰除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奉朝请。
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之职,其任为至重,其事为至繁。昨者朝廷因臣僚之请,以谓郡守年及七十,非惟不应格法,亦恐耄昏,为民之害,遂令吏部并与自陈宫观。其后吏部谓此乃一时申请,本非旧法,不肯永远遵用。殊不知大(大)[夫]七十而致仕,乃古之令典也,今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