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并依见在职承引客司等例,据入仕年月次第相对迁转。所贵愿充衙前人见此迁转职名体例,渐次别为招诱。」从之。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权三司使范讽等言:「准敕详定衙前人,乞除川陕、广南、福建、两浙等路且依旧外,余路招召不曾犯徒刑、有户贯人充。候及三周年不犯徒罪,无官物绾系,愿上京充三司军将,令本州岛申三司抽填差使。」诏三司军将如不至阙人,且仰住招。候招到人额内数足,即更不得抽差乡县人充。余从之。
十月九日,诏州府都知兵马使(令)[今]后年满,合得奉职者与借职,借职者
与三班差使殿侍。并三年满,无赃罪转一资。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衙前军将身死,并依客司承引官名阙,许本家骨肉承填。
宝元二年八月十二日,以府州都孔目官、勾当府谷县折谏为借职。是州境皆党项部落堡,人户稀少,朝廷但以孔目吏掌县事,教练使为狱官。时知州折继宣莅事不法罢去,谏常依倚为奸,转运使奏罢县事,授借职羁縻之。司理院许选牙职不犯徒者充。
皇佑四年十二月,诏诸州衙前在缘边应役者,止令主管官物,毋使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违者以违制坐之。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及府界提点司,体量衙前差配主持买纳官物及押纲之类,有害民者条奏之。
五年二月,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来与雄州探刺事宜杜:原作「社」,据《永乐大典》卷二○四七九改。,今事觉,挈家来归,请补外州一教练使,给良田数顷,仍给月俸。」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定州言:「使院都孔目官乞依太原府都孔目官例,年满赴阙,与下班殿侍。本州岛指使一年转三班差使。」诏太原府年满推恩指挥今后更不施行。
哲宗元符三年六月十七日,试尚书兵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黄裳等言:「契勘诸路都知兵马使年满转补三班差使借差,在元丰条,到部应副短使,足日收入住程指射差遣。元佑立法,乃许归本州岛或本路管押纲运,仍依召募得替官员支给路费。系短使者即
理短使,系住程者即理在职月日。今看详,在部人合应副短使一年以上,无阙方许收入住程。若独许衙职出身之人就便出外管押纲运,理当短使,显属侥幸。今欲乞依元丰条格施行借差。」从之。其元佑指挥更不施行。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书省言:「契勘今天下诸州军因仍五代藩镇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练使、都教练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军使、兵马使、都知兵马使,名称鄙俗。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袭,拟厘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隶、中隶、下隶。」从之。其请给、迁补、出职之类,并依逐州军见行条法施行。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诏:「应残破去处,监司、州、县人吏并减半,不经残破去处减三分之一。自今移文,务从简(者)[者]。」
十月一日,臣僚言:「诸县吏人自有定额,比年以军兴为名,多自添置。百姓因事到官,则群肆乞觅,少不如意则舞文巧诋,无所不至。欲望行下逐路转运司,诸县额外人数并限日下罢免,妄作名目占留者,许诸色人越诉。」诏行下诸路,依近降裁定人数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应换授班直、亲从官差充诸州军县指使,依已降指挥(于)[与]令之任,候任满日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诸班直、亲从、亲事官已降指挥,保义郎已下差诸州军指使,未曾立定人额。」诏每州各以五员为额,内已过数人任满日更不差人,仍以先
到任为额。
绍兴元年八月六日,户部言:「吉州申,昨来衙前旧法,系称都知兵马使等名目,及本州岛人吏系称都孔目官等名目。后准指挥,衙职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 ,开封府官并依旧制,诸州军府准此。窃恐都孔目官等并衙职等名称,亦合依旧。」诏诸路监司、州县衙职、人吏,并依旧制称呼。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转运司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应残破去处人吏并减半,不经残破去处裁减三分之一。今来文移减少,民讼未多,欲乞淮西州县已减上更减三分之一。如将来民户归业,事务繁冗,许从州县申请,乞行添置。其州县如有更愿减者,听其减并。」从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监司、州、县等处吏人犯罪,但已曾编配或于法本不合编配而情重法轻,有司酌情特行编配之人,虽会恩或依条放还,或改正过名,并不许收叙,亦不得投充他处名役。从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县吏人各有定额,中昨三分减一,而官吏循习,务为容庇,往往过数存留。望申严法禁,今后专委提举常平司觉察。」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诏:「诸路监司、州军人吏见带校尉以上名目之人,不自陈解罢,依旧充役者,徒一年。官司容庇,杖一百。」以臣僚言:「州郡旧制,人吏每遇考课,推其年额最高、无罪犯者补摄参军,号为出职,未有得为品官者。唯节镇衙前,每岁解发一名
补承信郎。近岁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