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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518页

十一日,臣僚上言:「窃见福建诸州军管下诸县逐时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营私干谒,即以禀公事为名,将带公吏入州,往来动经数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务。缘公事有疑,依令只合申州与决,即无专许知县入州禀复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诏依所奏立法,余路依此。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县康国材、知扶沟县惠厚下、知东明县宋晟能率众守御,与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县知县并替成资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转运判官张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员并遵守熙丰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许差本路人为县令之制。缘川州去乡远近不同,且如本(县)[路]洋州人指射剑州梓橦县令,则去乡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该定差;若成都府路绵州人指射,去乡两程,却系别路人合差。况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续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贯邻县人,阙防已备。」(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东西路经制使翁彦国言:「准朝旨增置弓手,小县二百人,大县三百人,知县兼领,不知如何系衔。旧法兼兵知县有添给
食钱。」诏知县兼管不须带入(街)[衔],月给食钱三贯,候创置县尉到日罢。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时,沿江令、佐乞不许帅臣、监司差出。虽朝廷除授差遣,并许本州岛占留,候来年二月以后方得离任。」诏依,札(札)与帅臣、监司。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阙次,并令三省选择差除。仍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满升擢差遣;或犯赃罪,连坐举官,依保举法。」
二月八日,诏:「应知县、县令今后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虽专画到许差见任官指挥,亦不许一例指差。仰守臣检察,如或违戾,按劾以闻。被差及差之者,以违制论。」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知县阙官处,只委本州岛日下差本州岛属邑丞、簿权外,巡尉场务阙下依旧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应通签而独行者,官司不得被受。仍乞申严典宪,重行黜责,监司、守贰按行觉举。」诏坐条申严行下。今后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并于阶衔下分明批鉴。
五年闰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见任县令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诸县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讼、输纳,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麦剩耗造酒聚饮等,令诸路帅臣、监司按劾以闻。」
六月七日,诏帅、守、监司:「今后县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对移,赃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自余并遵诏令,不得横肆凌逼。」从右司谏王缙请也。
八月十七日,诏四川知县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抚(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挥先次对移闻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开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及谬懦不职之人申尚书省。
七年二月九日,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选择堂除知县一次。
十五日,诏应堂除知县并借绯章服,供给依签判例支给。任满赴都堂审察,如治状有称,即与升擢差遣。内监司列荐治状显著者,当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诏吏部日后县令差文臣。以臣寮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县令之职,比年类多偷墯。每畏事繁,无辞以却,遂于词状前预令人吏朱批有无少欠官物。一有少欠,则非特不为受理,又且从而监系,非理阻抑。缘此一邑之内,豪户日益恣横,而 抑之民日益困迫。欲乞今后如有似此违犯之人,许令人户越诉,仍委监司觉察按(刻)[劾]。」从之。
九月十六日,军器监赵子厚言:「乞诏诸郡守臣任满朝见进对,各举所部县令一员,命有司核实,亲加奖擢。」上曰:「所论甚善。如所举称职,特与推赏;其或不当,则
坐以缪举之罚。」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龙州清川知县依旧差置武臣,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右正言巫伋言:「近年州县间上下苟且,凡命令之下,视为具文。欲望申敕州县,将前后所降指挥编次成册,置之厅事,守、令常切遵依。如少有违戾,即仰监司觉察按劾。」从之。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上谕辅臣曰:「近布衣上书,多言县令非理科率。朝廷自和议以来,未尝有取于民,可申严监司、郡守常切觉察,或有违戾,即须按劾。」
十四日,宰执进呈检坐前后约束县令指挥,欲令监司、郡守常切觉察。上曰:「自今有作事过当或年老昏谬,可并与宫观差遣,庶几不为民害。」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宰执进呈前知复(刘州时)[州刘时]奏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