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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隶本部逐记,各有告身案。朝廷敕授差除,各随本部书写、给发、进纳告身。七年,并司封、司勋告入案,入吏部预书库收掌,司封、司勋告身即依旧逐部郎官主管。
崇宁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给命妇等告造作灭裂,欲乞尚书吏部专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书都省门内臣,差架阁库官专一主管。」从之。
六月三十日,诏:「应书写告并隶尚书省制造官告局,候了送本案书印。发放漏泄等条并依旧。」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罢尚书省制造官告局,依旧令尚书右选主管。所有官告令用绫纸、褾轴等,令所属依新样制造。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覆)[复]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许仿言:「本局被受差除录黄,修写进告,多致漏泄。欲乞改制造官告局为尚书省官告院,别择处建置。应今后堂除、敕授差遣,书黄至尚书省,径送本院给告,然后付录黄于吏部,于事为便。」从之。仍隶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尚书省官告院复罢归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依旧置官告院,仍于吏部置局,差官二员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言:「本院(未)[朱]记欲乞下少府监铸造天头原批:「渭清按:『未』当为『朱』。」,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记』八字为文。」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诸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父祖亡者,所封母、祖母并加『太』字。臣看详法意,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明。而有司奉行,法难用。欲乞应命妇因子孙官爵父祖亡,封其母并祖母者加『太』字,殁者并除去。」从之。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言:「奏授官告见系吏部告身案承钞出给,欲乞依旧敕援例并隶本院。其本案人吏并乞拨归本院,其出告乞敕钞却发赴吏部逐案照会。」从之。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官二员主管,依元丰五年已前旧制。其法物库可废罢,绫纸、褾、轴等并文思院作坊后苑作制造。」先是,政和七年二月置法物库,以追降指挥罢。熙丰制造局合罢者,左藏库移牒拘收造告疋帛等。主管官吴震等以为言,故有是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十八此下数条按时间先后当移至前页徽宗崇宁年之前。今仍其旧。日,官告院言:「久例皇亲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纸、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若有例,依近敕比(涣)[换]文资出官者,未委合依旧例与外官条制。」诏依皇亲例供使。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
绫纸库合纳绫纸官钱赴左藏库送纳,所管绫纸专差使臣一员,月给食钱五千,添差三司军大将一名充副知,只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写文字,月给食钱一千,更不拘收家业酬奖。皇佑编敕:本库如无正名,于有(加)[家]业守阙人内差,候勾当三周年无遗缺,补充正名。候替满日,再勾当三周年,减选出官。」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言:「内殿承制无使纸条贯,不以有无食邑,例用大绫纸七张。缘本官自在殿中丞(不)[下],乞改正用中绫纸、褾、轴,如有食邑者如旧。」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检会官告院条制,大学士已上并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观文殿学士只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缘观文殿学士乃在资政殿大学士之上,是旧制 定,乞用知大学士例。」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自今监司落「权发遣」及「权」字毋给告。从中书省言也。
绍圣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言:「中书舍人朱服言:元丰五年条制阶官及职事官及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元佑六年改元丰五年专条,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
二十八日,三省〔言〕:「近诏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契勘除帅臣并待制以上知州给告外,其监司不系升入路分本等内改易者止给黄牒。」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罢(点)[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入品官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待)[特]务从简,遂行先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职、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元丰官制。」从之。又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先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