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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490页

各正名实。比者开封已正尹牧,惟外路州县等处尚循(例旧)[旧例],而所置案名未曾体仿官制随事分隶,致主行事务丛杂。今体仿六曹为六案,各依六曹所主事务行遣,庶中外事体归一。其有该说未尽事件,悉合依仿官制格目。承行及主行吏人既随事分拨,轻重不同,自当量事繁简,约度合销人数,从本属当职官随宜均定。所有常平等事,合系常平免役案主行,并开拆司知杂案自合依旧外,诏令〔诸〕路监司行下本路逐州军等,先次令相度增损,前期分拨,厘正已定申本司,再行相度施行讫申尚书省。」
大观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户部侍郎蔡居厚奏:「检会已降诏旨,吏以罪去,多缘赦宥或由推择,更付以郡寄。然罪有轻重, 以与之则害民废法,无所惩艾,自今情理深重者勿与知州差遣。乞应以罪(能)[罢]或送吏部及遇赦牵复之类,虽系知州资序者,并依诏旨。」从之。
九月八日,诏万安军知军今后令枢密差武臣。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今后守阙,并仰遵元符条令。仍令提刑司、走马承受常切觉察,如旧弊不革,即速按
劾闻奏,议加黜责。」时河北帅臣言:「本路州郡暂阙守臣,权摄多非其人,率皆贪猥,不遵诏令,于民利害略不加省。元符令,诸三京或兼一路经略、安抚、总管、钤辖知州阙,转运、提点刑狱官兼权,余州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差。武臣无知州,即安抚、钤辖司差官。」故降是诏。
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路转运司席贡言:「乞沿边知州阙,令本州岛通判兼权,其兵马职事令帅臣选武臣权,不得干预郡事。」从之。
六年五月八日,手诏:「艺祖深鉴(王)[五]季藩镇得自置立而驯致专恣。比来诸路帅司夤缘请求,数乞辟置守臣,侵紊国法,渐不可长。自今有托边事辟置守臣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日,诏今后四辅知州差待制已上。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切详江浙州县经贼去处,整葺事务全藉守令得人,方可办治。若又只循常法注授,或未曾经历民事,兵火之后,岂可更失抚驭 乞江浙守令内杭、睦、歙、衢、婺、宣、处州,除已系朝廷日近选擢及宣抚司奏辟外,其余并乞朝廷遴选累历州县、熟知民事、无过犯人,仍并以三年为任,勿复替移。任满课绩显著,特乞优异推恩,所贵有以激劝。」从之。
闰五月一日,诏恭、涪两州、大宁监盐课系籴木应副夔州路州储,可令本路漕司踏逐才干清强官充知州、监,任满无遗阙,保奏。
十二月十七日,诏严州守臣依旧差
文臣。
四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近省部、寺监官以疾请者,皆与之郡。臣谓郡守非养病之地,其真以疾请者,皆宜休之祠馆,不绝其禄。若郡一失守,千里受害。应曾任或见任省、寺、部、监长贰及监司以疾请而与知州军者,在京令御史台、在外令监司验实以闻,与宫观。见任知州、(连)[监]、军被疾者准此。」
六年闰三月十八日,臣僚(言)[上]言:「臣闻王者之于农也,非特躬率之,必有教督之言焉。虽守令勘课,着在甲令,然比年以来,但知考课之文,究其诚心恻怛如古田之制,未易得也。伏望申严守令劝课农桑之法,然恭率弗度,徒为文具,即令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七年八月十日,泸南沿边安抚使黎揆言:「本路沿边施、黔等州皆系武臣知州,即珍州与施、黔州事体一般,欲望将珍州守臣依黔州守臣〔差〕武臣。」诏特依奏。
(三)[二]十三日,诏蜀、汉、彭、邛、兴、剑、(徉)[洋]、雅、利知州,今后并堂除依格人。
九月五日,诏今后守臣依已降处(今)[分],并三年为任,毋辄更易。
十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守臣缘事改移,或因罪罢,并仰据任内所管岁计钱谷、金帛之类收支、见在数目,(阅)[关]与后官照会核实,保明申尚书省。」
高宗建炎(九)[元]年五月七日,诏河北路、京东西路除帅司外,旧差文臣知州去处,许通差武臣一次。
七月二十日,诏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钤辖,武臣一员充副钤辖;次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都监,武臣一员充副
都监。令逐州改正称呼。
十二月九日,诏应州郡守臣遇有缘事改移、冲罢,并候后官交割职事毕,方可离任去职。
建炎四年十月二日,建炎四年:原无,据《建炎要录》卷三八补。诏洪州分宁知县陈敏识特与沿江知州军差遣识:原作「职」,据《建炎要录》卷三八改。。先是,臣僚言:「朝廷比缘防秋,选择郡守,颇患乏才,然犹未闻取已前忠义不屈、有已试之 者不次而用之。且如洪州分宁知县陈敏识,说谕邑人,无得降拜,至披胸示众,云『若欲降拜,请先杀我』,众遂从之,邑中以宁。朝廷虽使之迁官矣,未闻委以郡寄,无以为忠义之劝。欲望深诏大臣,取前日保护城邑、守节不屈、卓然有功之人如敏识之类者,不以其官之高下,超迁郡守之任,庶几缓急可为倚仗。」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切以郡太守之职,总府库甲兵之重,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