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十三年七月九日,诏:「监司去
处守臣暂阙,令监司兼权。若监司两员去处,则依官职次序。如遇监司巡历,时暂令本州岛以次官兼权,毋得辄受知州上下马供给公用之类。」从臣僚请也。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今来监司有兴贩木植,动以数万,高立价直以牟厚利。至于货卖不行,抑令所属州郡变转。州责之于县,县敷及于民,至有鬻产送纳。况牌筏所过场务既免征税,而住卖之处亦无抽解,不惟暗失官课,又且攘夺商贾之利。乞严立禁止,如有违戾,许令内台纠察,重寘典宪。」从之。
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取诸路见在职任及已差除监司姓名,画一开具,禀取圣断,将其间素无材望又无绩效之人改授州郡差遣。若昏老庸谬并无廉称,则或与宫观,或遂废斥。如此,则见在不才监司可得而汰去矣。」又言:「乞诏侍从、台谏集议,公举才力可为监司者上之,宰执所知则许自荐,籍于中书,遇有员阙,即于其间选授。如此,则将来监司可多得其才者矣。」从之。
十月九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如连任上件差遣,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见阙取旨。
二十三日,前权知南安军方崧卿言:「乞明戒监司,凡官吏罪之当按者,不必互相(阙)[关]白,各以所察之实明着罪状。若果众所共恶,自应不约而同;若其意见有殊,或临部未久,更须详核,亦不必以失按为过。庶几监司得以各振其职,而为
之官吏者乐于自展所长,不虞异见之罚。」从之。
绍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除授监司,必选择曾任州县之人。苟未历州县而爵位虽高,亦须使之试郡而后除。庶于州县事体身曾亲历,不至于持未试之术,行偏见之私。」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今后郡守、监司,其间有赃污狼藉、曾经论列、或曾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不得复任监司、郡守。」从臣僚请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御史中丞何澹言:「窃见寿皇在御,每因监司有阙,于少监而下亲自拔擢,人人感励,号为称职。近日监司适有虚员,亦有阙次不远者,愿陛下出自圣意,择朝臣之久次而人材为众所推许者分遣以往,以为初政特达之举,以重诸道按察之权。」诏三丞以上久次有材望、可为监司者,选择差除。
二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近来监司未知举察,罕事按刺。乞诏有司考监司之绩,凡其按察、刺举之职振而风采著者,与加旌擢。倘一任之内默默全无按刺,与一路之间官吏有不治之迹,因事自彰而失于按刺者,以不职之罪罪之。」从之。
六月一日,臣僚言:「至尊寿皇圣帝屡申严守臣条具裕民五事之制,淳熙法书告成,遂以守臣到任及半年以上,具的实民间利病事件以闻,着之于令。欲乞今后监司到任半年,亦令条奏裕民事件,务要的实利便,不得灭裂文具。庶几广求民瘼,悉以上达。」从之。
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二广,其地险远,遇监司阙官,士大夫资望稍高者皆不愿就,无以深慰远民之意。乞今后于寺监丞内选差。」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窃惟今日至急者,惟有拯救诸路旱伤一事。兹事甚大,责在监司,监司得人则州县各自究心,赤子均受实惠。今救灾之责尤急于常平使者,目即灾伤去处尚且阙员,虽或已除,而在远者展转必至穷冬。救灾之务,要及西成之际,或就籴他方,或移拨近地,或输陈粟,或督种麰麦,皆在此月之内,若至天寒岁暮,则后时无及。差择监司,岂非今日急务 近年以来,立为二着、三丞之限,材与能者始不得以备缓急之用。只如寿皇之朝,或自寺监丞及百执事便与持节者累累相望,其人见朝廷非次擢用,必思悉力报称。昨日伏闻已降指挥,川、广监司得不以资格受任,臣知陛下之心与天下公议相协,但远民之可念,未若近民迩日迫切之情。欲望亟降睿旨,去近岁监执资格之说,遵寿皇选吏之规,诸路见阙使者,俾于班列之间疾速选差真实体国爱民之吏,以收人心,以回天意。」从之。
庆元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殿中侍御史黄黼言:「窃详吏部铨法,年六十五不许注知县、巡尉。巡尉以警捕为职,而县有人户、社稷、财赋、狱讼,其责任之小者尚尔,而况于监司、郡守乎!乞检举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隆兴四年三月十四日
前后指挥,令尚书省行下吏部,再行申明,监司、郡守年及七十者,其见任人不至疾病昏耄废事,听其终任,改畀祠禄。如有年耄疾病之人,许其自陈,以全其进退之义。自今年及七十者,不除授监司、郡守,着为定令。」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今后应除授监司及已除未上之人,并须曾作州县及历他司者,庶几诸路皆受大赐,又可使人材之练历。前来三丞尝降指挥许作监司,今亦乞考其资历,如不曾经历州县,且与见阙州郡以试其材,俟有政绩,即行升擢,庶几内外均一。」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监司、帅守今于迎送之间,一切踰法过制,既破兵卫之给,又邀舟楫之用。方来则文移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