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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477页

、令、监司稍不自强者,则必畏首畏尾,有所忌避,是民之凶顽、吏之赃私者,殆将缩手而不敢问矣。守、令、监司真有过差,他人讼之可也,岂应有嫌之人所得而告!此而不惩,则告讦之风日长,奸恶之俗日滋,实伤害风化之大者。欲望特降指挥,戒敕中外,如有曾经守、令、监司之所治劾者,辄敢以私讼元治劾之官,不问事之虚实,即以告讦之罪罪之。庶几此风衰息,助成忠厚之化。」诏依。 七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县令治所部之凶顽犯法者,监司、郡守劾所隶之赃私不法者,皆所以奉行天子之法也。比来多有所部之民、所隶之吏曾被治劾者,怀怨挟恨,随即媒
五年四月十三日,臣僚申请将广西转运使副、提刑合得到任恩泽乞罢去,候任满与转一官。诏从之。
九月四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堕不职官吏,仍具诣实以闻。如依前容纵公吏等乞觅搔扰,当重寘典宪。」以中书门下省勘会诸路监司近来多不诣所部州县巡按,官吏
贪堕,无所畏惮,间有出巡去处,又多容纵随行公吏乞觅搔扰,理宜约束。故有是命。
九月六日,新差权发遣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程大昌朝辞进对,上宣谕曰:「近来监司多不巡历,卿为朕 行诸州,察守、令臧否,民情冤抑,悉以闻奏。」
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后监司郡守阙到合奏事之人,如到国门日,径札合门引见上殿,更不逐时画降指挥。」
闰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国家建官以察所部,虽所掌之职不同,欲共济王事则一也。然而监司徇私党局,凡有施行,不相照应,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遂使州县难于遵承。甚者或务姑息,或为矫激,专欲沽百姓之誉,不恤州县之难行。推原其故多由清要持节,不谙州县事体,故所行若是。乞自今清要官补外,不曾历州县者,且令治郡,俟有善状,擢为监司未晚。」诏依。
六月三日,诏:「诸路监司责任非轻,近来多有阙官去处,可检照累降卿、监、郎官更送补外指挥施行。」
七月八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八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绍兴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敕:勘会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有旨:今后除授监司,可依前降指挥施行。
二十八日,吏部勘会:「淮南、京西、利州路监司属官到任、任满,依条法许依置司州军推赏。今
来极边州县官承指挥增赏,到任、任满共转一官,其监司属官亦合一体。今欲将淮南监司属官应得酬赏,各随置司所在州县官格法,合依干道五年十一月指挥推赏。」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淮南东、西等路监司、帅守察本部沿边县令,职事修举者保明闻奏。从淮南东路安抚使晁公武之请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令诸路监司、帅守限一月各行讲究,条具一路、一州、一县便国利民事件以闻。」
十月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将白直人兵照条于置司州差破外,将诸州抽差人兵尽行发遣。如违,令御史台按劾。」以三省、枢密院勘会,诸路监司合破白直人兵皆有定数,访闻比来别立名色,多行占破,却于所部州军差拨军兵赴司,就置司去处添破口食,以致郡计阙乏,甚为大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昨裁减准备差遣、差使窠阙可复置,并差选人。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已差干办公事非京官人,候回日依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日指挥,归吏部依格差注。」
九年六月八日,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典宪,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八月二十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已降诏书,劝课农桑,并遍牒考课条法。」诏令诸路监司、郡守恪意遵行,限次年正月终,各保奏以闻,毋致违戾。
十月七日,诏逐
路漕司行下本路州军,各差通判或签判一员,专一主管归正官,按月帮支请给,并安泊去处应干事件,务要存恤。月具支过人数钱米数目,申枢密院。
二十三日,宰执进呈敕令所修立监司互察等条。上曰:「监司委寄甚重,此条使互相按举,恐于事体未是。虽如此修改,大意亦是互按。卿等更宜详悉理会,不然,除去此条亦可。」
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已颁干道海行条法,其间有得旨删改条件,合遍牒内外通知。一、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具本年已分巡历处。有方碍处听互牒前去。一、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捉获河防不可亲诣者,委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诏依。
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