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罢,悉归本司。
十八日,诏:「近下经制熙河路财用司画一治田等事,闻所降指挥已入递付熙州治所,缘本司官李宪见在京师,宜别录本速札下,庶令及时,早得行遣。」
二十五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兼秦凤路财利事,及置市易务,不隶都提举市易司。其熙河、秦凤路市易务并罢。」
二十七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制:原作「利」,据《长编》卷二八六改。:「州、军、城、寨各有蕃部弓箭手官庄,营田水利等事务繁多,乞依常平司逐州军差通判或职官一员、逐城寨选使臣一员充管勾官。」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增秦凤路,行熙河路事称「经制熙河路边防财
用司」,行秦凤路事称「经制秦凤路财用司」。御笔改「用」作「利」字。改「用」作「利」,据御笔批,后却并作「用」,不知何时又改。
十九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根括冒耕地为官庄,限半年听民自陈。其方田更不施行。
二十二日,诏秦凤等路转运副使、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太常博士赵济候经画就绪,与除馆职馆:原作「官」,据《长编》卷二八七改。。
闰正月二十八日,入内副都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等事李宪言:「同经制官及同主管经制官分巡所至州军,各称行司官吏,上下难以遵禀。乞同经制官已下凡遇分巡,如事干边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与长吏从长商议,所贵上下易于禀从。」从之。仍许宪衔内增「都大」二字,本司主管官并用申状。
十二月八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务各已有绪,乞自明年管一路岁计用度。」诏具经制岁入若干以闻。已而本司奏,约以元丰二年所入钱粮,计百余万贯、石。
三年正月十一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置司以来实收利入:元丰元年四十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贯、石,二年六十八万四千九十九贯、石。
四月五日,诏陕西转运司,熙河一路钱帛刍粮,并交与经制司管认;缘经制财用职事、举废官吏,亦令经制司施行。
九月十三日,权发遣永兴军等路提点刑狱叶康直减磨勘二年,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收课利功也。
五年四月十二日,权管勾泾原路转
运判官、兼同管勾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承议郎胡宗哲降授承事郎,权发遣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通直郎马申降授承务郎,展磨勘八年,坐阙军前粮饷也。
六年七月十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乞于兰州添置市易务,支拨钱本,计置物货,应接汉蕃人户交易,因以增助边计。」从之。
十一月八日,诏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都大提举视转运使,主管视转运判官。
七年八月三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马申马:原作「司」,据《长编》卷三四八改。,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额禁军请受。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籴买全在冬春之交,乞十月后印给次年监钞,限正月至本路。」下尚书户部,户部言:「若本路预得钞招诱入中,牵制秦凤等四路钞价。乞依秦凤等路,吏部差使臣于正月下旬押赴经制司。」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朝请大夫、监在京皮角四场库务孙路,朝奉大夫、权都大提举清河辇运公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事。
三月二十八日,诏罢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职事并入陕西转运司。如有措置事,速具闻奏。其熙河路合得钱物,许兑那应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费,经制司旧官候交与转运司,方得离任。
徽宗宣和
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发运使陈亨伯经制两浙、江东路。事具发运使门。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访闻江西转运司认定应副经制司金银钱帛一百万贯,行下逐州收簇酒税等,并七色钱物,骚扰尤甚,致本路军兵钱粮等不能预先桩备,有害军政。」诏将江西漕司认定经制司数目并特免,所有本路军兵钱粮等,仰漕司先次计置桩管,无致阙误天头原批:「又卷一万三千三百三。」。
绍兴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看详除东南八路转运司所管楼店务系省房廊,已增收钱三分充经制外,发运司见管所罢学事司系官屋宇,未审合与不合依此增收。今勘当,欲下两浙路提刑司,依前项已降经制司所得指挥增收三分,桩充经制钱。令提刑司拘催起发赴行在,补助经费。其余东南路分依此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孟庾言:「欲令东南州县每季收到经制钱数目,限次季孟月十五日已前,具帐申提刑司。本司类聚申尚书省并本部,从金部置籍拘催。如违限,并依无额帐状违限科罪。」从之。
九年正月十八日,三省言:「有旨:罢发运司,其籴买、经制等事,令户部侍郎专领,令三省措置,取旨施行。今措置:经制发运使司,欲除去『发运』二字,只作经制使司,差户部长、贰一员兼领。别差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