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羡也招:原作「诏」,据本书第六四二页改。。
七年七月十八日,提举两浙路市舶张苑奏:「欲乞镇江、平江府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
内上供之物依条附纲起发,不堪上供物货关提刑司选官估卖。」从之。
宣和元年八月四日,又奏:「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圣旨,于秀州华亭县兴置市舶务,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后来因青龙江浦堙塞,少有蕃商舶船前来,续承朝旨罢去正官,令本县官兼监。今因开修青龙江浦通快,蕃商舶船辐凑住泊,虽是知县兼监,其华亭县系繁难去处,欲(去)[乞]依旧置监官一员管干,乞从本司奏辟。」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福建提举市舶蔡 职事修举,可特转一官;勾当公事赵寘转一官,令再任。」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诸路市舶本钱并依茶盐钱已得指挥。
四年五月九日,诏:「应诸蕃国进奉物,依元丰法更不起发,就本处出卖。倘敢违戾,市舶司官以自盗论。」
七年三月十八日,诏降给空名度牒,广南、福建路各五百道,两浙路三百道,付逐路市舶司充折博本钱,仍每月具博买并抽解到数目申尚书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市舶司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自今有以笃耨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寘其罪。令提刑司按举闻奏。」
十四日,诏:「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并归转运司,令逐司将见在钱谷、器皿等拘收,具数申尚书省。」
十月二十三日,承议郎李则言:「闽、广市舶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二色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起发之物,
本州岛打套出卖。自大观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旧系细色纲只是真珠、龙脑之类,每一纲五千两。其余如犀牙、紫矿、乳香、檀香之类,尽系粗色纲,每纲一万斤。凡起一纲,差衙前一名管押,支脚乘、赡家钱约计一百余贯。大观已后,犀牙、紫矿之类皆变作细色,则是旧日一纲分为之十二纲,多费官中脚乘、赡家钱三千余贯。乞将前项抽解粗色并令本州岛依时价打套出卖,尽作见钱桩管。许诸客人就行在中纳见钱,赍执兑便关子,前来本州岛支请。」诏依旧,余依所乞。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依旧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尚书省言并废以来土人不便,亏失数多,故复置之。
六月十日,诏给度牒、师号,一十万贯付福建路,十万贯付两浙路,专充市舶本钱。
十八日,两浙路提举市舶吴说札子:「契勘本司廨宇旧在杭州,已经烧毁。伏见杭州神霄宫依昨降朝旨废罢,见今空闲,欲乞踏逐一位子,量以本司头子钱修葺,安着一行官吏。」诏依,仍不得过四十间。
七月八日,诏两浙路市舶司:「以降指挥,减省冗费。每遇海商住舶,依旧例支送酒食,罢每年燕犒。其上供细色物货并遵旧制团纲起发,罢步担雇人。广南、福建路市舶司准此。」
十月十七日,司农卿黄锷奏:「臣闻元佑间,故礼部尚书苏轼奏乞依祖宗编敕,杭、明州并不许发船往高丽,违者徒二年,没入财货充赏,并乞删
除元丰八年九月内创立许海舶附带外夷入贡及商贩一条,并蒙朝廷一一施行。臣近具海舶擅载外国入贡条约,禀之都省,蒙札付臣戒谕。臣已取责舶户陈志蔡、周迪状,称今后不得擅载,如违,徒二年、财物没官之罪。欲望特降处分,下诸路转运、市舶司等处依应遵守,不许违戾。」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广南路提举市舶司言,检准敕节文,广南市舶司状,广州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市:原作「司」,据本书《补编》第六四四页改。,全藉监门官检察,欲乞许从本司奏准无赃私罪文武官充广州市舶库监门,庶几得人检察,杜绝侵盗之弊。」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市舶司钱物,今后并不许诸司官 刷。如违,以徒二年科罪。」
十月十四日,提举两浙路市舶刘无极言:「近准户部符,仰从长相度,将秀州华亭县市舶务移就通惠镇,具经久可行事状,保明申请施行。今相度,欲且存华亭县市舶务,却乞令通惠镇税务监官招邀舶船到岸,即依市舶法就本州岛抽解,每月于市舶务轮差专秤一名前去主管。候将来见得通惠镇商贾免般剥之劳,往来通快,物货兴盛,即将华亭市舶务移就本镇置立。」诏依。
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提举广南路市舶张书言言:「契勘大食人使蒲亚里所进大象牙二百九株、大犀三十五株,在广州市舶库收管。缘前件象牙各系五七十斤以上,依市舶条例,每斤价钱二贯六百
文,九十四陌,约用本钱五万余贯文省。欲望详酌,如数目稍多,行在难以变转,即乞指挥起发一半,令本司委官秤估;将一半就便搭息出卖,取钱添同给还蒲亚里本钱。诏令张书言拣选大象牙一百株并犀二十五株,起发赴行在,准备解笏造带、宣赐臣僚使用。余依。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户部取会两浙等三路提举市舶司酌中年分起发上京物数,并抽解博买实用过钱数及卖过物色若干等,自权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