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到诸物色,乞免缘路商税。今看详麻思利等将博买到真珠等,合经明州市舶司抽解外,赴阙进卖。今却作进奉名目,直来上京,其缘路商税不令放免。」诏特蠲其半。
三年十月,供备库使时其昌言:「广州市舶库门,旧令钤辖监阅,望止于都监押内轮司其事。」从之。
四年六月,右谏议大夫李应机言:「广州通判系审官院差,缘兼市舶公事,望自今中书选差。候得替日,如不亏递年课额,特与改官,优加任使。其市舶使臣亦候得替,依押香药纲使臣例,迁转亲民任使。」诏广州通判于京朝官中选累有人奏举者,具名取旨。其市舶依所请施行。
仁宗天圣三年八月,审刑院、大理寺言:「监察御史朱谏上言,福州递年常有舶船三两只到锺门海口,其郡县官员多令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真珠、犀象、香药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买,却违禁宝货不少。乞申明条贯,下本州岛。」从之。
四(四)年十月,明州言:「市舶司牒,日本国太宰府进奉使周良史状,奉本府都督之命,将土产物色进奉。本州岛看详,即无本处章表,未敢发遣上京。欲令明州只作本州岛意度谕周良史,缘无本国表章,难以申奏朝廷。所进奉物色如肯留下,即约度价例回答。如不肯留下,即却给付,晓示令回。」从之。
五年九月,自今遇有舶船到广州博买香药,及得一两纲,旋具闻奏,乞差使臣管押。
六年七月十六日,诏广州近年蕃舶罕至,令本州岛
与转运司招诱安存之。
八年六月,诏:「广州监市舶司使臣,自今三班院依拣走马承受使臣例,选取三人各曾有举主三人已上者,具脚色、姓名供申枢密院。其差出使臣如在任终满三年,委实廉慎,别无公私过犯,仍令本路转运使、副保奏,当与酬奖。」
景佑五年九月七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馆任中师言:「臣在广州,奉敕管勾市舶司,使臣三人、通判二人,亦是管勾市舶司,名衔并同。勘会所使印是市舶使字,乞自今少卿监以上知广州,并兼市舶使入衔,内两通判亦充市舶判官,或主辖市舶司事,管勾使臣并申状。」诏知州徐起兼市舶使,今后少卿监已上知州兼市舶使,余不行。
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十二日,诏:「应广州市舶司每年抽买到乳香、杂药,依条计纲,申转运司,召差广南东、西路得替官往广州交管,押上京送纳。事故冲替之人勿差。」至元符三年六月十一日,广东转运司奏:「欲于『上京送纳』字下添(人)[入]『如逐路无官愿就,即不限路分官员,并许召差,如无官,仍约定纲数申省,乞差军大将装押』字。」从之。
七年正月一日,诏:「诸舶船遇风信不便,飘至逐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余委通判或职官,与本县令、佐躬亲点检。除不系禁物税讫给付外,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诸泉、福缘海州有南蕃海南物货船到,并取公据验认,如已经抽买,有税务给到
回引,即许通行。若无照证及买得未经抽买物货,即押赴随近市舶司勘验施行。诸客人买到抽解下物货,并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许往外州货卖。如不出引目,许人告,依偷税法。」
七月十八日,诏广东路提举司劾广州市易务勾当公事吕邈,以擅入舶司 拦蕃商物故也。
十九日,诏广州市舶司依旧存留,更不并归市易务。
九年五月二日,中书门下言:「给事中、集贤殿修撰程师孟乞罢杭州、明州市舶司,只就广州市舶一处抽解。欲令师孟赴三司,同共详议利害以闻。」三司言:「今与师孟同共详议广、明州市舶利害,先次删立抽解条约。」诏恐逐州有未尽、未便事件,令更取索,重详定施行。
元丰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 拦。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
五年十月十七日,广东转运副使兼提举市舶司孙迥言:「南蕃纲首持三佛齐詹毕国主及主管国事国主之女唐字书佛:原缺,据本书《补编》第六四○页补。,寄臣熟龙脑二百二十七两、布十三疋。臣昨奉委推行市舶法,臣以海舶法敝,商旅轻于冒禁,每召贾胡示以条约,晓之以来远之意。今幸刑戮不加,而来者相继,前件书、物等,臣不敢受。乞估直入官,委本库买彩帛物等,候冬舶回报谢之,
所贵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广西转运副使吴巘言:「雷、化发船之地与琼岛相对,今令倒下广州请引,约五千里,不便。欲乞广西沿海一带州县,如土人、客人以船载米谷、牛酒、黄鱼及非市舶司司抽解之物,并更不下广州请引。」诏孙迥相度,于市舶法有无妨碍。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密州范锷言:「欲于本州岛置市舶司,于板桥镇置抽解务,笼贾人专利之权归之公上,其利有六:使商贾入粟塞下以佐边费,于本州岛请香药杂物,与免路税,必有奔走应募者,一也。凡抽买犀角、象牙、乳香及诸宝货,每岁上供者,既无道涂劳费之役,又无舟行侵盗倾覆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