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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自坚立火中不动,然后得诸军极力向前,风色稍慢,始可着手,于未时方得救灭。当日本州岛支给元喝犒戍军及雄关飞虎军救火湖会五千贯文,又特支陈
都统救火衙兵湖会五百贯文。通判蔡承直自领雄关救扑官客店及丰淮酒库,通判又自支钱一千一百贯文。于二十一日,领官属亲诣火场覆寔,共烧三百六十九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大人支钱二贯,米二斗;小儿钱一贯,米一斗;支过钱四千一百贯,米四百十石二斗。仍令被火人在寺观民家时暂安歇,及行下诸处,蠲免竹木抽分,招邀客贩,务在疾速起盖,早安居。证得治郡无状,致使居民沿烧居民:原作「君民」,据文意改。,贻害百姓,其何以堪。
须至具申朝廷,特赐敷奏,将镌罢,以谢百姓。仍乞限三月尽复所烧民居。」小贴子:「证得火灾所烧并是旧城外居民及当街市民,所有新城里丰淮、齐安、煮酒三库及应干官府廨舍仓库、诸军寨屋,即不曾损动。」诏不允,仍令本州岛更切赈恤被火之家,从限起盖房宇,使居民早得安业。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夫苛刻之论,务欲朘削于下而敛怨于上者,斯亦朕之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副)[运]使副、判官及提举辇运使、籴〔易〕、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受诏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仍三司举催,紏其不以时上者。」又诏曰:「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捄宿弊而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而或者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
然而商天下之众智而习成之,则理尽
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即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暕于赏。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从陈升之、王安石奏请也。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等八人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分遣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本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等请也。
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从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令薛向领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奉诏取索三司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件以闻。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又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
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
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蓗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散敛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
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